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2

发布时间:2020-12-19 13:11:37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秩序,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我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矿综合管理科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必须按总部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组织落实本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并支付从业人员在安全培训期间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培训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

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国家承认机构颁发的矿长资格证。

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国家承认机构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再培训。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技术、通防、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队长;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

第八条 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取得特

种作业*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

特种作业*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过期不参加培训、复审者,*作证自行作废。

第十一条 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特殊工种培训范围:

1。采煤机司机2。掘进机司机3。井下电气作业4。主提升机司机5。安全检查6。瓦斯检查7。高压配电8。承压锅炉9。井下探放水10。监测*11。井下爆破(爆破物品储运)12。金属焊接、切割等工种。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特殊工种培训,做到人人持证上岗。各单位要对照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特殊工种培训范围,及时把需要初训和复训人员名单和工种报矿综合管理科,对报送不及时者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并且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单位负责人承担。

第十三条 特殊工种培训考试不及格者,除交补考费补考之外,另罚款100元/人。对不按时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拿不到特种作业证者,培训费自付,从当月*中扣除。

第五章 岗前培训

第十四条 井下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签定一年的师徒合同,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带领下工作,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工作。地面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在岗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五条 煤矿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为:企业状况及发展前景,员工手册,企业规章制度,国家有关安全形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井生产概况、建设与发展状况、开拓方式、生产系统,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入井安全知识,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一通三防安全知识,机电、提运安全知识,掘进安全生产知识,采煤安全生产知识,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矿山急救常识,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十六条 员工改变工种、调换岗位或*作新设备时,以及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必须经过业务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否则不准上岗。

第六章 全员培训

第十七条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各有关单位应充分利用班前、班后、安全活动日等时间,有计划、有目的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第*条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第十九条 岗位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为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作技能,保证安全生产,企业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培训。

(一)培训内容

1、各岗位安全技术*作规程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技术;

2、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煤炭行业的规章、规范和标准;

4、安全教育及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5、职业卫生培训:具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职业危害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6、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培训时间

1、矿每年举行对各岗位工种进行轮训一次;

2、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每月一次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对各岗位工种进行培训。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矿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矿山安全法>及<中华*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2、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3、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

5、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6、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七章 培训奖惩

第二十一条 为更好地激励员工参加培训,提高对培训的重视程度。企业把培训结果与奖惩挂钩。由矿组织的外培或内培培训结束后,考试成绩作为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待遇挂钩,对接受培训并且受训学习情况较好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达不到培训要求者,罚款100元,并下岗自学10天,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在我矿每年的安全培训计划征集工作中,如实地向综合管理科提供初训以及需要进行复审、验证人员的名单资料;对安全工作抓的好,证件管理规范、上岗人员证件齐全、全面完成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检查、抽查出的无证上岗*作人员,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罚款100元/人次,同时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人次。职工所持的*作资格证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对丢失证件者罚款100元/人次,并交50元钱补办。

第八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四条 培训档案管理

(一)矿综合管理科要建立健全培训挡案,实行从业人员一人一档。

(二)矿综合管理科要及时对主要负责人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等培训考核发证情况进行统计,并填入个人培训挡案。

(三)要及时对新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岗位技术知识培训等培训考核情况进行统计,并连同试卷填入个人培训档案。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期间*保证制度

职工脱产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期间,企业应支付*。 第二十六条 培训经费提取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培训的投入,实行安全生产培训费用提取制度。矿根据实际需要提取培训费用,发生的安全生产培训费用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第二十七条 全员培训质量检查评估制度

培训质量检查评估,应从培训的针对*、实用*和实效*出发,贯穿整个培训过程和学员上岗后的一段时间内,由专门检查评估小组,结合每一阶段的特点,采取相应的评估方法,对整个培训工作实行全过程控制。

(一)课堂效果评估制度

1、检查受训者上课记录的笔记,看受训者是否认真听讲并记笔记。

2、检查授课人员是否备课,内容是否充实、有针对*、实用*。

(二)培训考评制度

为了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回报率,培训后培训管理者要对受训员进行考核、评价。考试是考核、评价培训质量的又一重要环节。内培一律采用闭卷考试,考题要坚持密切联系实际,并严格监考及改卷制度。

(三)培训质量跟踪制度

培训质量跟踪制度与考评制度是紧密相关的。考评要根据质量跟踪的结果进行。

1、受训者返岗后,培训部门要派人定期跟踪反馈,以发现受训者在各方面的进步,考察员工是否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实际*作水平是否提高了。也可进一步发现工作中仍然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次的培训计划提供制定的依据。

2、调查方式采取座谈和填写调查表相结合的方式。 参加人员为:

(1)单位分管培训的领导;

(2)参加培训后,返回工作岗位工作的在职职工。

3、调查座谈内容:

(1)培训的内容、方式与培训对象实际生产需要是否合理衔接;

(2)职工对培训活动有何建议,是否有[三违"现象。

4、被调查单位应认真填写调查表各项内容,并交综合管理科。

(四)培训效果评估制度

1、对学员的考核:包括学员的考试成绩优秀率、及格率,培训前后实际*作水平的真正变化,培训前后态度上的真正变化。

2、对授课人员的授课情况进行评估。

3、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九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为加强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的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落实形成安全培训责任制,明确职责,形成安全培训工作[处处有人抓、事事有人管"的责任体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蔚县新陶阳一矿制定,由蔚县新陶阳一矿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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