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19 14:05:59

漳州市路桥经营有限公司

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4 (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漳州市路桥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建工程的管理,加强在建工程的成本控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共和国建筑法>、<中华*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共和国合同法>、<中华*共和国预算法>、<中华*共和国*采购法>、<中华*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范在建工程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三条 我公司、子公司及所投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组织实施在建工程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在建工程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审批

第五条 建立工程项目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由工程部配备相应*的人员负责本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业务。负责工程项目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 由财务部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负责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业务,负责工程项目会计业务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知识。

第八条 对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相关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

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十条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第四章 项目预算及施工单位的确定

第十二条 工程部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并明确工程项目的合同签订方式是总承包方式还是按单项工程承包方式,报财务部初步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合同招标方式分为按合同清单招标和按定额招标

两种,我公司参照*通行做法,采用按合同清单招标方式。

第十四条 对需要招标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由工程部委托招标公司发布招标信息,经评审后确定施工单位,由市交通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审批确认后,由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 对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应由工程部

或外聘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标的,经市交通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审批确认后,由工程部以议标方式选定施工单位,并报市交通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审批确认后,由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工程部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实行项目的逐级审批制度。

1、各建设项目报董事长、市交通局主管部门领导审批。

2、实施方案经批准后报送财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由公司纪检监察室参与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监管,起到互相监督和制约的作用。

第*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由办公室聘请中介机构(造价工程师)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造价控制,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控制,并为我公司对建设规模工程标准的确定及更改提供*的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 编制资金投放计划

1、由财务部配合工程部负责编制年度资金投放计划。

2、财务部根据资金情况负责核定年度资金投放计划,报董事长、市交通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工程价款结算控制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

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情况发

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公司,我公司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我司,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我司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二十四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我司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我司提出,经我司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我司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我司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在确定变更金额时要由公司纪检监察室的参与并经签字认可。

第二十五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和现场签*,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消耗和非实体*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三)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基建办公室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三十四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基建办公室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基建办公室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基建办公室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基建办公室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基建办公室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基建办公室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基建办公室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与施工方完成的工作量结合起来,支付的款项不能够超出施工方完成的工作量,预付款的支付必须由基建办公室的相关领导及项目负责人负责,计划财务部进行必要的审核和控制,如果支付的预付工程款超过施工方完成的工作量,所导致的损失由相关的工程项目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3、会计人员应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4、会计人员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会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情况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主管行长报告。

第三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稽核监察部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由稽核监察部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稽核监察部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3、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稽核监察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稽核监察部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保修)

金,待工程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保修)金内扣除。

(四)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三十六条 基建办公室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并应由第三方的鉴*比如工程监理、内部审计人员、或造价工程师。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

第三十七条 稽核监察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稽核监察部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稽核监察部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基建办公室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第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基建办公室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基建办公室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三条 基建办公室应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在建设期的过

程管理,按单项工程统计在建工程进度情况,并定期与计划财务部核对是否相符,出现差异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工程物资的管理

1、工程物资的采购按我行相关采购程序执行。

2、库房要求专人负责管理。库存物资要定期盘点,库存物资明细账必须定期与计划财务部工程物资细账相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3、建安设备、软件的采购基建办公室负责组织询价、调研,办公室负责组织招标工作和合同的审查、编号、归档。

4、大型设备由办公室负责保*所购设备的终身质量。特种设备需经技术监督局的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条 会计核算

1、计划财务部依据新<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参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设置在建工程总账,同时设置在建工程明细分类账和在建工程项目登记卡,按工程项目类别和单项工程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对投入的工程物资等及时、正确进行记录和核算。

2、计划财务部根据实施方案的批复、项目预算严格控制各项支出,避免项目超支(确因特殊情况需超支,按有关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确实需要进行工程设计变更的,必须经我行基建办公室具有审批权限的人员、造价工程师、施工方三方共同签署的设计变更书面材料(明确由此增加费用的承担方)报主管行长或行长、董事长审批后,签订工程变更合同或重新签订施工合同后,方可实施。按照法律规定,需要上报设计及规划部门批准的,必须按相关的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如果施工方未经过

我行基建办公室的授权,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由此增加的工程建设费用,由施工方自理;若造成损失,由施工方进行必要的赔偿。

第四十七条 工程结算、决算审计应按国家及我行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七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基建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确保工程质量附合设计要求。

第五十条 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负责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移交清单必须经财务审核、会签,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五十一条 若工程项目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应视同固定资产管理,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再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

第八章 奖罚

第五十二条 各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对财经纪律和国家法律负责,若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三条 工程投资完成额超(节)概(预)算的由稽核检察部审核查明具体原因,确认责任归属;对属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应严格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由施工单位承担;对属于我行相关部门人员原因造成的,应提出奖惩建议,报行长、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五十四条 对未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完成项目建设的,应由办公室审查确定属于施工单位原因还是我行相关部门的原因,对属于施工单位原因应严格按施工合同规定条款执行。对属于我行相关部门的原因形成的,应提出明确的奖惩建议,报行长、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制度相冲突部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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