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及加班费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4-03-13 16:50:33

作为上班族,加班是十分常见的事情,而关乎上班族切身利益的加班费就成为大家最为关注的问题。加班费,也就是加班*,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那么加班及加班费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的百分之二百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的百分之三百的*报酬。

在确定加班*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计算基数低于最低*的,则要按最低*计算.计算公式:

节假日加班*=加班*的计算基数÷20.92×300%

休息日加班*=加班*的计算基数÷20.92×200%

计算加班*时,日*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则在日*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第2篇:加班费规定

可以的,加班的具体计算方式你知道吗?周一至周五八小时之外的时间的*是你平时每小时的150%;周末加班,但又没安排休假的,每小时是平时的2倍;法定假日每小时则是平时的`3倍。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只要劳动者没过错,就不得解除和终止合同,若劳动者想解除,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可以做为证据的,但要注意一定要在离职前跟公司交涉,因为一旦离职后在主张就可能会以超过仲裁时效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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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节假日加班费的规定有哪些

8.国家规定平时加班费应该如何计算?

第3篇:法定加班费怎么算的

作为上班族,加班是十分常见的事情,而关乎上班族切身利益的加班费就成为大家最为关注的问题,下面为大家分享了法定加班费计算方法,欢迎大家来了解。

劳动法规定关于加班费计算方法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

日*计算方法:日*=月*收入÷21.75(用于有缺勤,工作未满一个月等情况下的*计算)

小时*计算方法:小时*=月*收入÷(21.75×8)

5、节假日加班费计算

节假日加班三薪(月*收入÷21.75×300%)、公休日加班双薪(月*收入÷21.75×200%)。

春节长假七天总加班费=月*收入÷21.75×300%×3+月*收入÷21.75×200%×4。

关于加班费的法规条文

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的百分之二百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的百分之三百的*报酬。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即折算日*、小时*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小时*的折算为:日*:月*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月*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项目分为“基本*”、“岗位*”、“职务*”等,应当以各项*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岗位*”或“职务*”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和小时平均*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标准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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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法定加班费基数怎么算

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但如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休息时间加班。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以补偿劳动者的休息权。那么,加班费计算方法有哪些,有什么技巧呢?下面,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国家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基数。

加班*的基数又该如何确定?

人社部的这位负责同志介绍说,劳动合同中对*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64小时,而全年月平均计薪日和计薪时数分别为21.75天和174小时,职工的日*和小时*按计薪时间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月*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月*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分类计算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

第5篇:劳动合同法加班费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出了标准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都视为加班。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加班费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凡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的,不管该单位是实行计时*制度还是计件*制度,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但也有一些不视为加班或者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比如休息日加班安排了补休的,劳动者有完成工作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或者采用不定时制度的用人单位的高层人员加班(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一、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项目分为“基本*”、“岗位*”、“职务*”等,应当以各项*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岗位*”或“职务*”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和小时平均*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标准为基数。

二、不同情形的计算方式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

日*计算方法:日*=月*收入÷21.75(用于有缺勤,工作未满一个月等情况下的*计算)

小时*计算方法:小时*=月*收入÷(21.75×8)

5、节假日加班费计算

节假日加班三薪(月*收入÷21.75×300%)、公休日加班双薪(月*收入÷21.75×200%)

春节长假七天总加班费=月*收入÷21.75×300%×3+月*收入÷21.75×200%×4

第6篇:国家规定的加班费是怎么算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出了标准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都视为加班。按照《劳动法》规定,凡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的,不管该单位是实行计时*制度还是计件*制度,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但也有一些不视为加班或者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比如休息日加班安排了补休的,劳动者没有完成工作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的,或者采用不定时制度的用人单位的高层人员加班(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随着《劳动法》的普及,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须支付相应的加班*,这种观念也来也深入民心。但是,在以何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准,以及如何计算的问题上,一些朋友就不是很清楚了,下面谈谈如何正确计算加班费。

一、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要准确计算加班费,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践*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项目分为“基本*”、“岗位*”、“职务*”等,应当以各项*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岗位*”或“职务*”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和小时平均*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标准为基数。

二、如何计算不同情况下的加班费?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