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19 09:26:14

集团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集团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税务管理,规范集团税务登记管理,规避税务登记环节涉税风险,规范的集团税务登记办理,依据<中华*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集团税务登记管理的根本目标:规避税务登记环节涉税风险,统一集团税务登记*作规范,及时、准确、高效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条 集团各公司营业执照办理部门,应在新办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内容变更完成后,及时通知本单位财务部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 集团各下属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前,应及时报告集团筹划管理部,由筹划管理部根据税收征管范围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指导各公司进行税务登记事项的办理。

第五条 集团税务登记管理主要内容:

(一)新办税务登记;

(二)变更税务登记;

(三)外出经营登记;

(四)注销税务登记

第六条 集团各公司遗失税务登记*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局制定刊物登报声明作废后,补办税务登记*。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各下属公司。

第二章 新办税务登记

第一条 集团新注册企业在进行工商登记前,各下属公司财务部应就新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向负责办理营业执照的部门提出建议,尽量选择单一主营业务进行工商登记,并将主营业务作为工商登记营业范围的第一项业务登记。其他业务待实际经营需要时再行增加,以减少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税种,以规避新注册公司由国、地税共管现象产生,减少税务关系维护成本。

第二条 集团新注册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件、资料。

第三条 新注册企业财务部应将国地税税务登记*正本移交档案管理办公室,将国地税税务登记*副本留存财务部。

第四条 集团新注册企业在完成税务登记后,应将国、地税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连同<税种核定通知书>(复印件)交集团税筹管理部登记备案。

第三章 变更税务登记

第一条 集团各公司有以下变更情况的,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名称变更;

(2)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减少或改变;

(3)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增加;

(4)电话号码改变(无需换*,只须变更电脑登记信息);

(5)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在本行政区域内迁移或跨区迁移;

(6)法定代表人改变;经营期限、营业执照号码改变;

(7)注册资本、股东、股权改变;

(8)房地产信息变更;

(9)其他需变更的事项。

第二条 凡发生本章第一条所述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 务登记。

第三条 税务变更办理完成后,各下属公司应将<税务变更通知书>或相关回执复印留底后交集团筹划管理部登记备案。

第四章 外出经营登记

第一条 集团各公司在深圳市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业务需要在本市内跨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在注册地税务局(所)开 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并携带税务登记*副本等有关*件、资料到经营地各区地方税务局(所)办理报验登记;。

第二条 集团各公司到深圳市辖区外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应持税务登记*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到经营地主管税务局(所)办理报验登记;1年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到当地主管税务局(所)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条 集团各公司应在外出经营纳税义务产生的次月,纳税申报期限截止日前,办理报验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登记完成后将回执存档后复印件交集团税筹管理部备案。

第五章 注销税务登记

第一条 集团各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注销受理回执,进行税务清缴。

第二条 集团内国地税共管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般在办理国税

注销登记后,再到地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条 集团各公司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已领取*,必须走查账清税程序的,应事先做好账务整理和资料准备工作,认真排查问题点,提出解决方案,涉税风险点做到心里有数。

第四条 集团各公司财务部经理为税务注销清算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接受询问和解释,严格把控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资料,送交税务局的相关资料要做好记录和备案工作。

第五条 集团各公司财务部其他人员在接受询问和解释时,应认真沉着对待,在了解事情全貌后给出答复,不得与税务人员发生言语冲突。

第六条 拟注销公司凭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注销税务稽查(核准)后加盖同意注销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原注销受理回执及税务登记*到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核准手续,交回税务登记*正副本。

第七条 拟注销公司应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留底后,原件移交办理工商注销登记部门,同时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交集团筹划管理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制度未予明确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办法,不得有违本制度的原则和精神,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第二条 本制度由集团会计核算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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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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