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4-03-01 02:01:31

一、非遗传*疾病

因患非遗传*疾病致残,其父母再生育一般不会发生相同疾玻

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

(一)呼吸系统疾病

1.支气管扩张并发肺脓肿、肺气肿,严重影响肺功能并出现肺功能不全,经胸部x线或支气管造影以及肺功能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

2.特发*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经胸部x线片和实验室检查证实,并出现肺功能不全者。

3.严重的支气管哮喘、慢*肺炎伴有肺源*心脏病,有典型临床表现,反复发作,经胸部x线、心电图、血气分析等检查证实伴肺气肿和肺、心功能不全者。

4.鼻、咽、喉呼吸道严重畸形,严重影响生理功能,手术治疗不能矫正者。

5.严重胸廓畸形、胸膜病变、肺囊肿等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两年仍影响肺功能者。

(二)消化系统疾病

1.先天*消化道畸形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消化道损伤,经x线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仍严重影响正常发育,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肝硬变,经临床和各种辅助检查证实,经过两年以上系统治疗,肝功能仍有严重障碍者。

(三)心血管系统疾病

1.非遗传*心血管畸形,如:严重的法洛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完全*大动脉转位等,有青紫、缺氧、心衰等典型临床表现。经心脏检查和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心导管、心血管造影等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效果不佳者。

2.风湿*心脏病,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3.感染*心肌炎,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遗留重度心律失常及心功能不全者。

4.原发*心肌病,有临床症状和体征,并有心衰,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5.其它心脏疾病,已出现心功能不全,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愈者。

(四)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1.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畸形及发育不全,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功能者。

2.各种病因所致的慢*肾功能障碍,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无效者。

3.肾病综合征,有典型临床表现,并经化验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能缓解或发展成为慢*肾衰者。

4.肾血管*高血压,有高血压为主的症状和体征,经核素肾图、肾动脉造影、血浆肾素活*测定等项检查证实,手术治疗无效者。

(五)血液系统疾病

1.再生障碍*贫血、溶血*贫血、特发*血小板*紫癜等,有典型临床表现,并有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者。

2.各种白血病,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或其它检查证实者。

(六)结缔组织疾病

结缔组织疾病,如:皮肌炎、系统*红斑狼疮、结节*多动脉炎、风湿热等,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并造成组织器官损害或肢体功能障碍者。

(七)神经系统疾病

1.各种神经系统疾病造成的残疾,伴有严重的神经功能障碍及中度以上智力低下,经智商测定,智商指数低于55分者。

2.脑炎、脑膜炎、脊髓灰质炎、脊髓炎等疾患造成严重后遗症和神经功能障碍,有确切的病史、症状和体征,经其它辅助检查证实者。

3.大脑发育不全、脑积水、脑*瘫痪,有典型的症状和体征,经检查证实,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4.脑、脊髓血管畸形,有症状和体征,经辅助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效果不佳者。

5.继发*癫痫,有明显病因和两年以上详细病史,经系统治疗无效,发作频繁,经脑电图及其它检查证实者。

(八)内分泌疾病

1.非遗传*的垂体*侏儒、垂体*巨大畸形、散发*克汀并儿童期甲状腺功能低下等,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实验室检查证实,已严重影响发育,不能治疗或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者。

2.地方*克汀病其疾病严重程度同散发*克汀病,但再现率高,一般不宜再生育。其母亲经系统治疗有效后,可考虑再生育。

(九)运动系统疾病

各种因素引起的骨骼系统畸形、关节运动障碍、脊柱和肢体残疾等,不能正常活动,严重影响生长发育,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明显效果或不能手术矫正,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十)后天*眼、耳疾病

1.各种后天*原因造成的盲(含单盲)、聋、哑者。

2.外伤或其它眼疾所致的视力障碍,经治疗,双眼矫正视力仍低于0.3,或一眼视力低于0.2,另一眼视力在0.5以下,生活难以自理者。

(十一)其它疾病

1.经各种检查证实,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后效果仍不佳的疾病,并严重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各种恶*肿瘤、恶*组织细胞并组织细胞增生症等,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各种检查证实者。

3.大面积烧伤、烫伤、外伤、血管瘤、黑痣等,严重影响功能,不能手术矫正治疗或治疗效果不佳者。

二、遗传*疾病

子女患有下列遗传*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根据遗传方式和能否做产前诊断等因素,按指导原则,综合判断确定是否适宜再生育。无家族史者不一定不是遗传病,如隐**连锁遗传,隔代才能完全表现出来,故家族史不能只看父母兄弟姊妹,还需扩大范围了解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舅、姨、堂表伯叔舅姨,绘出系谱图。有些隐*遗传疾病由于群体基因频率高,虽然血缘关系很远,有时也会偶合而使子女致病,必须了解双方家族史。

(一)常染*体显*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软骨发育不全、缺指、并指症、成骨发育不全、马凡氏综合症、先天*外耳道闭锁、下颌面骨发育不全、先天*肌强直、扭转*痉挛、周期*麻痹、家族*多发*胃肠息肉、膀胱外翻、多囊肾(成年型)、神经纤维瘤、肾*糖尿并结节*硬化症、先天*小角膜、先天*无虹膜、先天*白内障、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球形红细胞增多症、地中海贫血、鱼鳞并遗传*血管神经*喉水肿、可变*红斑角化症、遗传*出血*毛细血管扩张症、慢*进行*舞蹈并毛发红糠疹、特发*致纤维化肺泡炎等。

2.指导原则

(1)病残儿的父母之一患病者,其再发风险率很高(50%)。对无可靠产前诊断方法者,不宜再生育。

(2)病残儿父母正常,家系调查又除外家族遗传病史、可能为基因突变所致,再发风险率较低,可考虑再生育。

(二)常染*体隐*遗传病

l.常见病种:如白化并苯**尿症、半乳糖血症、糖元储积症、低**酯酶症、神经鞘*脂储积症、粘多糖储积症(Ⅱ型以外的各型)、同型胱氨*尿症、尿黑尿*症、家族*黑蒙*痴呆、肝豆状核变*、先天*聋哑、小头畸形、多囊肾(婴儿型)、先天*再生不良*贫血、先天*肾病综合症、进行*肌营养不良(脐带型)、劳蒙毕综合症、恶*贫血(先天型)、遗传*小脑*共济失调、先天*青光眼、先天*小眼球、先天*全*盲、视网膜*素变*、着**干皮并垂体*侏儒、早老症、肝脑肾综合征、遗传*q—t延长综合症、心内膜*力纤维增生症、婴儿型遗传*粒细胞缺乏症、婴儿型进行*脊肌萎缩症、肺泡微结石症、肺泡*蛋白沉积症、散发*克汀病等。

2.指导原则

(1)病残儿的父母外表虽然正常,但都是致病基因携带者,所生子女每胎都有25%的发病机会,50%为携带者,再发风险率很高。对无可靠产前诊断方法者,不宜再生育。

(2)对新生儿期可以防治的病种,如苯**尿症、半乳糖血症、散发*克汀病等,如第一胎因某些原因已造成不可逆智力低下等,有条件进行新生儿筛查和实验室检查的,可考虑再生育。但生后必须作筛查和实验室检查。若是病儿,应及时用*或饮食治疗;无早期筛查和诊断治疗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三)x连锁隐*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进行*肌营养不良(duchenne型)、血友病(甲、乙型)。无*种球蛋白血症、无汗*外胚层发育不良、粘多糖储积症(Ⅱ型)、自毁容貌综合征、肾*尿崩症、慢*肉芽肿、导水管阻塞*脑积水等。

2.指导原则

(1)x连锁隐*遗传病的再发风险率很高,每胎男*有50%机会发病,女*有50%机会为携带者,不宜再生育。

(2)对于duchenne型进行*肌营养不良,甲或乙型血友病等能做产前诊断的疾病,依产前诊断的结果确定是否适宜再生育。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3)母系家族(舅、外甥、姨表兄弟)无发病者,病儿可能是基因突变所致,可考虑再生育。

(四)x连锁显*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抗维生素d佝偻并遗传*肾炎、先天*眼球震颤、葡萄糖-6-**脱*酶缺乏症等。

2.指导原则

(1)病残儿的一级和二级亲属均无病时,可能是基因突变所致,再发风险率比较低,可考虑再生育。

(2)病残儿母亲患病时,每胎子女各有50%机会患病,再发风险率高,不宜再生育。

(3)病残儿的父亲患病时,每胎女*均患病,男*则全部正常,经产前诊断可考虑生育男*第二胎。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五)多基因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先天*心脏并小儿精神分-裂症、家族*智力低下、脊柱裂、无脑儿、少年型*25120*、先天*肥大*幽门狭窄、重度肌无力、先天*巨结肠、气道食道瘘、先天*腭裂、先天*髋脱位、先天*食道闭锁、马蹄内翻足、原发*癫痫、躁狂抑郁精神并尿道下裂、先天*哮喘、睾-丸下降不全、脑积水等。

2.指导原则

(1)动脉导管未闭、先天*肥大*幽门狭窄、先天*巨结肠、先天*腭裂、先天*髋脱位等,手术效果较好,不宜再生育。

(2)对脊柱裂、无脑儿等可做产前诊断的病种,原则上可考虑再生育,但须在产前

第2篇:病残儿鉴定标准

、非遗传*疾病

因患非遗传*疾病致残,其父母再生育一般不会发生相同疾玻

(一)呼吸系统疾病

1.支气管扩张并发肺脓肿、肺气肿,严重影响肺功能并出现肺功能不全,经胸部x线或支气管造影以及肺功能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

2.特发*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经胸部x线片和实验室检查证实,并出现肺功能不全者。

3.严重的支气管哮喘、慢*肺炎伴有肺源*心脏病,有典型临床表现,反复发作,经胸部x线、心电图、血气分析等检查证实伴肺气肿和肺、心功能不全者。

4.鼻、咽、喉呼吸道严重畸形,严重影响生理功能,手术治疗不能矫正者。

5.严重胸廓畸形、胸膜病变、肺囊肿等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两年仍影响肺功能者。

(二)消化系统疾病

1.先天*消化道畸形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消化道损伤,经x线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仍严重影响正常发育,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肝硬变,经临床和各种辅助检查证实,经过两年以上系统治疗,肝功能仍有严重障碍者。

(三)心血管系统疾病

1.非遗传*心血管畸形,如:严重的法洛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完全*大动脉转位等,有青紫、缺氧、心衰等典型临床表现。经心脏检查和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心导管、心血管造影等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效果不佳者。

2.风湿*心脏病,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3.感染*心肌炎,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遗留重度心律失常及心功能不全者。

4.原发*心肌病,有临床症状和体征,并有心衰,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5.其它心脏疾病,已出现心功能不全,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愈者。

(四)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1.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畸形及发育不全,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功能者。

2.各种病因所致的慢*肾功能障碍,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无效者。

3.肾病综合征,有典型临床表现,并经化验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能缓解或发展成为慢*肾衰者。

4.肾血管*高血压,有高血压为主的症状和体征,经核素肾图、肾动脉造影、血浆肾素活*测定等项检查证实,手术治疗无效者。

(五)血液系统疾病

1.再生障碍*贫血、溶血*贫血、特发*血小板*紫癜等,有典型临床表现,并有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者。

2.各种白血病,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或其它检查证实者。

(六)结缔组织疾病

结缔组织疾病,如:皮肌炎、系统*红斑狼疮、结节*多动脉炎、风湿热等,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并造成组织器官损害或肢体功能障碍者。

(七)神经系统疾病

1.各种神经系统疾病造成的残疾,伴有严重的神经功能障碍及中度以上智力低下,经智商测定,智商指数低于55分者。

2.脑炎、脑膜炎、脊髓灰质炎、脊髓炎等疾患造成严重后遗症和神经功能障碍,有确切的病史、症状和体征,经其它辅助检查证实者。

3.大脑发育不全、脑积水、脑*瘫痪,有典型的症状和体征,经检查证实,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4.脑、脊髓血管畸形,有症状和体征,经辅助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效果不佳者。

5.继发*癫痫,有明显病因和两年以上详细病史,经系统治疗无效,发作频繁,经脑电图及其它检查证实者。

第3篇:法医鉴定伤残标准

法医临床九级伤残

Ⅸ级伤残

4.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癫痫,*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严重影响*-茎勃起功能。

4.9.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舌尖缺失(或畸形);

h)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面部细小瘫痕(或*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

m)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骨折。

4.9.4颈部损伤致:

a)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胸部损伤致:

a)女*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肺叶切除;

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胆囊切除;

c)脾部份切除;

d)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尿道狭窄;

d)膀胱部分切除;

e)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子宫部份切除;

g)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乙状结肠造口。

4.9.8会*-部损伤致:

a)*-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足足弓构破坏;

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4.9.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第4篇:残疾人鉴定标准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或混合*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注:po2中2是下标)

34)尘肺Ⅲ期伴活动*肺结核;

35)职业*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急*白血病;

37)急*重型再生障碍*贫血;

38)慢*重度中毒*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

(5mg/dl);

41)职业*膀胱癌;

42)放射*肿瘤。

第5篇:病残儿鉴定程序

(一)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二)认为子女因先天(包括遗传*和非遗传*疾病)或者后天患并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三)申请人向女方单位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夫妇申请乡村两级在上面签署意见、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病历必需为县级以上医院)和近期母-子(女)2寸照片1张。

(四)鉴定费

县级初审:20元/例;市级鉴定:150元/例;省级鉴定:300元/例。

1、申请鉴定的人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贴有母-子合影照片的《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

2、申请鉴定的女方单位或女方所在村(居)委会实地调查审核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

3、乡(镇、街道)计生办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调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相片加盖钢印)后,报区、县(市)计划生育局进行审核。

4、区、县(市)计生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整理的资料档案报市计生委科技处。

一、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应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其它资料。

二、村(居)委会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三、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填写《阜阳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登记表》,将所有材料上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五、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二次鉴定。

六、受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做出鉴定结论的,由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七、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八、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九、省级或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第6篇:法医鉴定标准

Ⅸ级伤残

4.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癫痫,*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严重影响*-茎勃起功能。

4.9.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舌尖缺失(或畸形);

h)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面部细小瘫痕(或*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

m)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骨折。

4.9.4颈部损伤致:

a)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胸部损伤致:

a)女*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肺叶切除;

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胆囊切除;

c)脾部份切除;

d)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尿道狭窄;

d)膀胱部分切除;

e)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子宫部份切除;

g)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乙状结肠造口。

4.9.8会*-部损伤致:

a)*-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足足弓构破坏;

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4.9.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