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的措施。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解决社会保险转移的问题。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一些意见指出,一些用人单位未替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统筹部分,原因包括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来逃避责任,以及劳动者缺乏积极*要求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这些情况不利于全面建立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也不利于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保障。同时,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规避社会保险缴纳而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法应对这些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针对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来逃避社会保险缴纳责任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强调了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重大决策,不仅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将社会保险列明,而且在本条中作了原则*、倡导*规定,以便劳动者了解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杜绝用人单位的漏洞。
对于劳动者缺乏积极*要求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主要是由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限制造成的。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分为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两部分,其中社会统筹账户根据各地规定不能跨省,甚至有些地方不允许跨市、跨县转移。因此,当劳动者跨地区换工作时,有关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既不能转移,也不能提取,导致一些劳动者缺乏缴纳社会保险的积极*。党和国家对这种情况非常重视,在2007年的*工作报告中就提到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并推进了个人账户扩大试点工作。因此,需要紧急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
社会保险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密切相关,因此社会呼声要求劳动合同法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然而,考虑到社会保险制度的复杂*和需要国家统筹安排的情况,具体规定应由社会保险法来制定,劳动合同法只能作出原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