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汇总)

发布时间:2020-12-19 22:49:40

北峪煤业有限公司

蒲县北峪煤业有限公司

目录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职责-------------------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岗位职业健康*作规程------------------------------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病防治*作规程------------------------------------ 粉尘综合治理措施--------------------------------------- 职业病鉴定与治疗计划---------------------------------

职业危害防治标准与要求------------------------------

未成年工和女工职业卫生保障制度----------------------

有害作业转移承包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职责

为防控、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矿成立了矿长任组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任副组长的职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企业管理处为职业安全卫生日常管理机构。

一、职业安全卫士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郭彦豹

副组长:师建幸 王瑞谦

成 员:王红* 王立毅 刘润良

二、职责

(一)职业安全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2、审定职业安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情况。

(二)企业管理处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2、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引述监测点,协助卫生监测站队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4、负责组织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体检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工作;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建立档案。

5、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6、开展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负责新入场员工上岗前得健康查体和员工离岗前得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8、负责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9、负责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1、凡新招收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在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招收。

2、每次招收的新员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训内容,使其掌握职业卫生的有关规定。

3、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按周期组织进行拍片检查。

4、接尘人员每季度必须配发防尘口罩、手套及其它劳保用品,物资部门要建立劳保发放档案。

5、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范围及工作场所,定期清理巷道中的浮尘,确保作业场所工业卫生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建立健全井下防尘系统,完善喷雾降尘设施,减少作业场所内的浮尘,湿润作业场所内的落尘,使其不能飞扬。

对于喷雾降尘不能到达的地方,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洒水,确保巷道湿润。 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保持设备的*能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

对于突发*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应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加大井下采掘工作面的通风力度,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防止井下作业场所出现高温情况。

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学习职业危害和职业卫生常识。

加强各工作场所气体成份的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增加时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生产*粉尘进行监测,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对粉尘的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的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测定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地面设制专门的晒衣场,升井人员能及时晒干衣物,以防潮湿时间过长,导致风湿病发生。

接触粉尘及有害物质的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17、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1)活动*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4)心、血管器质*疾病。(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18、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1)风湿病(反复活动*)。(2)严重的皮肤病。(3)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19、癫痫病和精神*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20、劳动*部门必须加强职业病信息收集和沟通,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

21、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矽肺病患者应定期复查,检查时间为:(1)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也可与定期检查一同复查。(2)对接尘工龄超过矽肺最短发病工龄(15年)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再检时间由职业病防治部门确定。

22、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

岗位职业健康*作规程

1、所有上岗前职工必须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公司综合办公室、职卫办主任确认未有岗位禁忌疾病者方能上岗工作。

2、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戴好防尘口罩,噪声源岗位带好耳塞。

3、带有职业危害的岗位,注意劳逸结合,工作2小时到进风流中休息15-20分钟。

4、采掘工作面在采掘作业前装煤点、转载点等位置必须打开防尘系统洒水喷雾。

5、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湿式打眼,降低粉尘浓度。

6、采掘工作面放*后必须等*烟吹散后,才能进入工作面作业。工作面的风量及风俗严格控制在要求范围内执行。

7、*完毕后,班组长将一天工作职业健康情况填入交接本上。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对粉尘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管理机构与职责安全科、人力资源科、生产科、技术科、通风科、财务科、后勤中心共同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通风科负责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资料管理,绘制相关图表,鉴定主扇工作情况、矿井通风指标;负责测定、报告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以及其它职业危害情况;。

安全科负责开展粉尘作指导工作业现场督促检查、管理、,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负责接尘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生产科、技术科负责督促检查*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执行综合防尘措施和个人防护作业。

后勤中心负责劳保用品的计划、发放,负责除尘、降尘等设备、仪器、材料的购置,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各种资用开支。

人力资源科与财务科负责职业病检查和体检人员的确定,协调安排职工进行体检,复查及职工健康档案资料收集等工作,负责制定矿山劳动保护措施和方案。 职业病范围与治疗规定

职业病范围: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执行。

治疗规定:

(1)对已确诊的各期矽肺病例人均应立即调离接尘岗位,实行治疗或疗养。

(2)对于职业病患者,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脱离原职业危害,适当照顾安排工作,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或医疗无效死亡时,应按上极有关规定处理。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本公司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公司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研究,制定本单位2012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

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1)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二、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厂职业活动冲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三、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

要求。

四、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五、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

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六、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

放射、高毒职业病危害作业是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严重职业病的主要作业,其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其危害往往是群体*的,且致死率、致残率很高,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给用人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特殊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如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括自动*装置、防护安全联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特殊管理措施还包括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监管手段。如实施许可制度,即作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许可。作业许可是指用人单位从事放射、高毒等、职业病危害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特殊卫生规定和要求,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该项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是指从事放射、高毒等特殊职业的人员,也包括这类作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身体状况符合要求并掌握特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也必须通过*培训,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八、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九、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职业病或急*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职业病和其他慢*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十、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十一、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十二、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同位素、含有放射*物质的材料的管理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同位素、含有放射*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主要*、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警示标识。

十三、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作规程。

十四、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二)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以上职业病防治计划所列的事项,制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确定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事项。然后,将各项工作事项分解、细化。最后,将分解、细化的各项工作纳入时间表、把任务落实到人,实行分工负责、按时完成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实施方案。

为保障职业病防治计划的落实,实施方案应该包括对开展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只有经费得到了落实,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登封市煤炭局报告备案。

生产科、技术科、安全科协助财资部根据危险源辩识方法,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安全科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各生产班组。班组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

5、安全科应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与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规范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促使职工真正认识到职业危害防治的重要*、必要*,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素质,减少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安全科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制度。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职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和经费。

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和省、市组织的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职业健康*知识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

在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开展大型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安全科要根据上级领导的安排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

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 各部门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强制*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作,自救互救阻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不得小于2学时。

人力资源科要对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并长期保存。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技术科、通风科、安全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以及监督、指导实施等工作。

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范围内的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公司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物资供应部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安全科检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督促相关部门组织检修。

安全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教管理责任人,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作规程、防护设施*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强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我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凡进入我公司上岗的新员工,人力资源科必须组织到卫生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不得擅自到未经医疗批准的单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新员工上岗体检,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体检的人员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

公司在岗人员体检的周期规定为一年,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对体检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和时间,安排其复查及医学观察。

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由企管部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负责体检的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

人力资源科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好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遗失。

通风科应根据作业场所的粉尘分布情况,建立卫生工艺流程图,并准确的确定卫生监测点。

作业场所粉尘、噪声、有害气体等的监测周期为半个月,特殊情况随时监测。

对粉尘、噪声、有害气体超标的工序,由安全科在超标处设立职业危害警示牌,警示牌上应标明标准值和超标的情况,预防措施等。

后勤中心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监督使用,并做到准确发放和指导正确使用,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作将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县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 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及使用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及使用

为加强本公司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工作(生产)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订本办法。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本矿劳动保护用品分消耗*劳动保护用品、耐用*劳动保证用品;消耗*劳动保护用品包括手套,洗衣粉、毛巾、防尘口罩等;耐用*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雨鞋等。耐用*劳保用品采用周期*管理,根据使用周期发放,消耗*劳保用品,定期发放。需增加其他劳保产品的,由公司会议研究决定。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劳动保护用品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货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归口劳资科管理,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购入的劳保用品必须满足国家有关煤炭开采行业劳保用品强制*指标要求的规定。

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其他岗位的在岗职工因工作确需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由各部门上报申请,物资供应部门审核,经分管矿长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发给。

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物资供应部审核报分管矿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凡未列入和新增加的工种,由其所在部门根据本矿实际拟定标准报统计科审核,分管矿长批准后发放。

消耗*劳保用品每季度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标准根据工作情况由公司研究确定,可以累积发放。

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各部门(队)按职工岗位,工种编制劳保申领人员花名册报财资部,统计科根据职工工种及出勤情况对花名册进行审核,汇总删除不符合领用条件的人员后送财资部,财资部根据职工职务、岗位,工种确定发放标准,并编制消耗*劳保用品采购计划送交物资供应部采购。耐用*劳保用品根据库存情况,由物资供应部门编制采购计划,分管矿长批准后采购。

采购到矿的消耗*劳保用品由财资部验收,并向库房保管送申领人员花名册一份,保管依花名册所列人员及标准进行签字发放。耐用*劳保用品的验收按材料验收制度执行。

耐用*劳保用品的发放,新招职工由所在部门出具*,由物资供应部门领导审批后发放。

对短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换岗位的职工,根据岗位标准配发劳保用品,任务完成后,使用的耐用*劳保用品必须办理上交手续。其他临时需要使用劳保用品的,经调度室审核、物资供应部门领导批准后可暂向库房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后交回库房。

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

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除消耗*劳保用品外,其他劳保用品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耐用*劳保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应正确使用,应杜绝野蛮违章使用劳保用品;应做好清洗,保养工作,保持其正常的使用状态。对损坏、无法使用和丢失劳保用品的必须立即更换或补领。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依据: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中华*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目的: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小河煤矿。用人单位应当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

具体内容:

煤矿井下安装安全*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中心负责对安全*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中心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

每天由*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矿长和总工签字后,建档备案。 通风队瓦检员每班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将相关数据填写至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调度部门做相关记录。

每月由通风队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两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每月由安全科组织人员对井下作业点进行一次噪声检测,并做好相关及记录;由机电科工作人员对作业现场的机械噪声进行一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

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预防经费一律由煤矿财务部统一支出、集中管理,不搞帐外资金,不设[小金库"。经检查机构验证属于在煤矿患上职业病者,全部治疗由集团公司及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治疗、检查费用一律由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承担。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二、合理编制财务预算。贯彻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科学规划职业危害防治经费预算编制工作。其中,预算内资金按国家开支标准进行编制,做到不漏、不错。预算外资金要在参照预算内开支标准的基础上,准确、合理编制。

计划使用资金。根据批准的预算资金,制订好预算执行计划,分别按季按月有计划安排使用,期中检查使用情况,避免前松后紧或者前紧后松的现象发生。按期编制年报及年度财务决算,分析使用效果。

严格财务审批和验收。职业危害的一切财务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严格先批后报程序,杜绝白头票入帐。需添置设备、物品时,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后购置,各种设备应及时登入<固定资产>和<财务登记册>内,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严格经费支付报销的审核工作。对经费的交纳、支付、报销工作,会计应按照职权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复核。办理报销手续,必须要有原始凭证,坚决杜绝手续不齐、用钱混乱等现象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对未经批准和违反财务纪律的支出,会计应拒绝入帐。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公司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与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 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4、人力资源科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5、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7、[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8、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9、[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10、职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企管部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11、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企管部应如实地提供。

12、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13、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14、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15、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16、本规定解释权归煤矿。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进行评估修订。

17、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人力资源科负责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上岗前检查是指公司对准备到公司参加工作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属于一级预防。其目的是在于掌握其就业前的健康状况及有关健康基础资料和发现职业病禁忌证。

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在岗检查是用人单位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间隔,对已从事有害作业工作的健康状况进行常规检查,属于二级预防,是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及进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工人健康的早期影响和可疑征象,为生产环境的防护措施效果评价提供资料。

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或转岗时检查是指职工调离当前工作岗位时或改换为当前工作岗位所进行的检查,属于三级预防,也是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为了掌握职工在离岗或转岗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有无损害或可疑征象;离岗从事新工作的职工和新的业主接受职工时,提供健康与否的

基础资料。

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证者的处理:

1、体检和诊断结果的登记与报告。公司及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向所在地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矽肺病、慢*职业中毒和其他慢*职业病以及矽肺病死亡者应当在15日内分别填报矽肺病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报告相关部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公司应当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2、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管理:

(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用人单位有证据*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岗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目的

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职业病的危害程度,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控制职业病危害源,消除危害后果,做好急*职业卫生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中华*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应急预案。本预案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发生的急*职业卫生事故应急处理。

2、工作原则

(1) 有效预防原则

参加急*职业卫生应急救援的救援人员应及时、主动了解应急救援的真实情况和工作要求,以减轻职业卫生的危害程度。

(2) 紧急救援原则

参加职业卫生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人员和队伍应分工明确,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援工作,达到迅速控制危害源、抢救中毒人员,及时指导群众做好防护的目的。

3、急*职业病事件分级

(1)属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职业病事件

一次发生急*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2)属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职业病事件

一次发生急*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3)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职业病事件

一次发生急*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4、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的目标分布

根据本公司各科室、班队岗位存在的粉尘、噪声及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危险*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以下单位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1)井下各一线生产班队岗位

(2)地面风机房、冲灯房、空压机房岗位

5、组织机构及职责

急*职业病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矿长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副矿长、各科室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各班队队长、副队长。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设在矿调度室,负责全矿急*职业中毒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① 职责

领导小组:

a、组织制定矿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

c、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

援的物资、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准备工作。

指挥部:

a、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b、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c、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

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d、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② 指挥部人员分工

总指挥(组长):负责组织指挥全公司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副总指挥(副组长):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调度室主任: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

办公室主任: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保卫科长: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人力资源科长: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

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

办公室干事: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

材料员: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6、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分工

厂各职能部门、车间和全体员工,都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应急救援队伍是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是当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对被救援对象实施全方位的救援。

①保卫科:由保卫科人员组成。

负责人:保卫科长。担负现场治安,交通指挥,设立警戒,指导员工疏散。 ②消防队:由各科室班队义务消防员组成。

负责人:保卫科科长。担负灭火、疏散可燃物料。

③抢险抢修队:由公司各班队检修班组成。

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 担负抢险抢修、现场清理工作。

④医疗救护队:由各班队正副队长组成。

负责人:办公室主任。担负现场抢救受伤的人员。

⑤物资供应、运输队:由公司车辆驾驶员及生产班队员工组成。 负责人:车队队长和材料员。保证救援物资和其他急运物资的运输供应。

7、发生职业病时的处置

(1)、 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

(2)、 调度室接到*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指挥部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3)、 指挥部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质和规模,通知*对口科室迅速向上级*、劳动、保险、环保、卫生等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4)、 指挥部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做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队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5)、 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两个工作小组:

①、在主管生产的副矿长的指挥下,组成由保卫、生产技术、人力资源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部门参加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②、组成由检修班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部门参加的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8、本矿救援信号主要是用电话*联络。

矿调度室*电话: 6185870

矿办公室电话:6185865

消防火警电话 119

9、有关规定和要求

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厂内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应急救援预案。有关的部门和车间,要对职工进行经常*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

职业病防治*作规程

一、职业病防治一般规定

1、优先采用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旧技术、旧材料、旧工艺 。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必需设有公告和警示标识,标明危害因素、后果、急救措施等。

3、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必须佩带防护用品。

4、可能发生急*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场所,设*装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和应急通道和泄险区。

二、职业病前期预防

1、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健康管理标准。

2、作业场所应配备与职业病防治相适应的设施。

3、作业场所生产流程布局合理,要符合有害与无害相分开的原则。

4、作业场所的生产设备、工具、用品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三、职业病防治措施

1、加强综合防尘管理,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2、所有运矿(岩)转载点必须设完善的喷雾装置。

3、井下放*实行湿式打眼,使用水泡泥,放*后洒水冲洗巷帮。

4、采掘机、综掘机内外喷雾效果要达到要求。

5、每月对井下采、掘工作面进行1次粉尘浓度测定

6、综合防尘措施要纳入采、掘作业规程中。

7、加强对有毒气体、噪声的监测。

四、职业病管理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对以确诊的职业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的要求,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4、发生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要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未成年工和女工职业卫生保障制度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未成年工和女工职业卫生保障制度。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不得安排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幼儿有害的作业。应设置女工卫生室,有专人负责并建立女工卫生个人档案。

一、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止从事的劳动。 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止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其它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有害作业转移承包管理制度

建立有害作业转移承包管理制度

一、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

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二、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时,应在协议上清楚载明职业卫生专项工作要求(包括:工序、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配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及其作业人员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等)。

北峪煤业有限公司

201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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