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网签版)01

发布时间:2020-12-17 15:50:01

邦 盛 凤 凰 城

合同范本(网签版)01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邵东邦盛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 [**************]_ 机构代码*:55492059-7 注册地址:邵东县两市镇文体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刘国忠

委托人: / 联系电话: /

买受人:

*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人: *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情况:

根据<中华*共和国物权法><中华*共和国合同法>、<中华*共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

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52shubiaod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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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使用起始日期为 ,其中非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 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 邦盛·凤凰城 。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号为 ,规划用途为 ,施工许可*号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邵东县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号为 。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号为 /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 邦盛·凤凰城 项目中的第 [幢] / [单元] [层] 号房。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属 结构,该幢房屋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 (1、合同约定2、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元)**(大写) 。 2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 元)每平方米,总金额(¥ / 元) / 。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总金额(¥ / 元) / 。

第五条 预售款监管

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 ,预收款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买受人采用现金直接支付给出卖人房价款的,出卖人收到款项后应及时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付款

全部购房款(含定金)¥ 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付清。

2.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

首付款(含定金)¥ 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 采用 方式支付。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计 元,余款(大写) _元向银行申请贷款。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_3 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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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小写)计__ 元,余款(大写)_ 元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_ 7__日内,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 给出卖人指定人或单位 ,在接到通知后_3_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

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7 日内,以自有资金支付,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逾期,出卖人在7日内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合同解除后_30_日内将扣除违约金外的剩余房款退还给买受人。如逾期未能支付,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经得出卖人同意后将扣除违约金外的剩余房款退还给买受人。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

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2) 种方式:

(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买受人在_ 10__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_15__日内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项及其活期存款利息。买受人在15日内未解除合同的,视为其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买受人应在自第16日起的15日内付清全部购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等违约责任。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 逾期后7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 / 支付。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_ 30__日内,出卖人应将买受人已付款项及其活期存款利息退还给买受人。

3.其他方式

首付款(含定金) / 元于_______ / _______支付,剩余房款的支付。剩余房款的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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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二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将该房屋另售他人,买受人没有异议。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五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

第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规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2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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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_如该房屋交房时房产局测绘部门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合同约定正负百分之三时,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同意不解除合同,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根据实测面积据实结算,建筑面积最终以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发*建筑面积为准,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计算总房款。

第九条 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

买受人所购该房屋的室内层高为 3。0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高度低于约定层高15厘米以上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三十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实际交款并签订买卖合同日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给利息。买受人如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行使该项权利,否则视为放弃合同解除权。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约定室内层高不足5%,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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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内层高是指 1 (1、√上下两层楼面之间2、天花板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十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买受人未依约交清该商品房全部购房款(按揭方式付款的,指首付款和买受人按揭款到达出卖人指定账户)的,出卖人有权不按本条约定时间向买受人交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国家、地方*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市政配套工程及设施延期的等非出卖人原因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部门延迟有关文件的批准或其他*行为的);

3)。买受人未能按时付款或未按时办理入住手续;

4)买受人延期支付应当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代收的款项)。

第十一条 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7 天内(邮寄地址以合同登记地址为准确送达地址),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 7

示*文件或出示*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出卖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未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累计总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已付款的1%。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自本合同约定交付时起视为出卖人已完全履行交付义务,出卖人有权按逾期每天60元向买受人收取接房滞纳金,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办理房屋验收手续时发现所交付的房屋如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将相关情况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注明,交由出卖人在 90天 内整改合格,在整改合格之前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超过整改期出卖人应承担每日 已付房款万分之 一 的延期交房的责任,但最高不得超过已付款的1%。

上述所称房屋质量问题,是指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导致房屋不能使用的问题。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出卖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 8

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或公建配套设施;

3) /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同期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在销售过程中,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供水、供电在交房前完

2. 电梯在交房前正常运行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3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 / 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按已付房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采取补救措施于 / 日内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3、其他解决方式 由出卖人负责按合同约定标准完成解决,但不承担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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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拒绝整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整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整修,整修费用及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房屋因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整修,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六条 关于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

买受人应当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必须申报缴纳契税及维修资金款项,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存物业维修资金的,出卖人除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外,买受人还要按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因买受人未按规定交纳物业维修资金的原因导致出卖人不能交付房屋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关于房屋使用的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 10

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第*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保*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预告登记和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应向邵东县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预告登记或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商品房经综合竣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备案相关*文件后 60个工作日内,出卖人将需要由其提供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并申报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后 360 日内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取得房屋所有权*后 720 日协助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述手续并取得相关权属*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或2 项处理:

1.买受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之日止,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0。1 %的违约金。

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协助办理上述登记手续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

1.出卖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在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的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按已付房款的0。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出卖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手续之日止,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的0。1 %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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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都应当在解除合同的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邵东县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否则,另一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

出卖人以邀请招标 方式选聘 邵东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出卖人在销售前已制定不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临时管理规约>并明示,买受人应当书面承诺遵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自 首批交房入伙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止,根据物业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物业的收费标准为:住宅 1。5 元/月/每平方米(最终收费标准以物价局审批文件为准);收费的起始时间为自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的次日起至物业委托合同终止之日终。其他事项、服务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内容,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房屋所在地 *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根据实际情况由*方确定,但不得违反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所有 。

3、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所有 。

4、该商品房小区内所有未计入买受人房屋公摊面积的集体设施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仍归属于出卖人所有。

12

本合同所称[已付款",包括买受人的自付款、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的按揭款。本合同所称[利息",指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不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其他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保管和效力

1、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不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其他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30 页,一式 陆 份,出卖人 份,买受 壹 份,邵东县房屋产权管理局 壹 份,按揭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 份,国土局 壹 份。

4、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13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14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根据中华*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2000<房产测量规范>及邵东县房屋产权管理局邵房政发 <邵东县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进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

2、房屋公用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包含:为整栋服务的变电所、电梯间及公共通道、消防安全通道、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池、水泵房、生活水池、外半墙等。

3、最终以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指定的测绘机构的测量及认定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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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邦盛凤凰城一期住宅交房标准

一、公 共 部 分

单元门:高级品牌防盗门。

电梯:标准电梯

二、户 内 部 分

墙面:混合砂浆普通抹灰压光。

地面:现浇楼面。

顶棚:现浇楼顶面。

厨房、卫生间:墙面为混合砂浆普通抹灰压光,顶棚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面,厨房地面为水泥

砂浆抹平,卫生间地面为铺防水层的水泥砂浆地面。

进户门:高级品牌防盗门。

室内门:预留门洞。

窗户:铝合金窗。

阳台、入户花园和景观花园:设置栏杆。

弱电:电视、电话和宽带网线至弱电配线箱(开通费用业主自理)。

给水系统:市政集中供水系统(室内水管及其它附件住户自理)。

用电系统:一户一表,预埋管道(电线安装到进户口其它电线及开关配件由业主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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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邦 盛 凤 凰 城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方:邵东邦盛实业有限公司

买受人: *:

买受人自愿购买出卖人开发的[邦盛凤凰城"( )栋( )单元( )层( )号房屋(下称[该房屋"),并与出卖人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非经特别指出,本协议下文所称合同,均指本协议双方签订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和本协议之前,出卖人已在本项目销售现场向买受人明示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明示的文件、*书及重要提示。买受人阅悉并且理解上述明示的文件、*书及重要提示,且无异议,对所认购的房屋状况、交易条件、周边环境已有充分的了解。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买卖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合同的修改和补充,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按银行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办理(买受人未选择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部分购房款的,不适用本条)

买受人已详细了解了出卖人和提供按揭贷款的银行(由出卖人根据实际状况指定;包括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统称为银行)有关办理按揭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下同)的规定,明确了需由买受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和所需交纳的相关费用,并做出如下承诺:

1、买受人保*在签订合同后七日内,按银行要求通过出卖人提交真实、有效的办理购房按揭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和费用,并在接到银行或出卖人通知后,按时前往银行或出卖人指定的地点办理完毕全部按揭手续。若因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时、真实的提供办理购房按揭贷款的相关资料,或未能按时交纳按揭贷款相关费用,或未能按时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其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办理完毕购房贷款抵押手续,而导致不能签署有效贷款合同进而导致出卖人不 17

能如期取得对应购房款的,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应按合同第七条的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买受人采取以现金的方式一次付清全部应付房款则不视为违约。

2、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银行根据买受人的资信状况决定贷款额度。银行最终决定的贷款额度不足本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贷款额度或由于银行不同意向买受人提供按揭贷款的,购房款差额部分(即全部购房款总额与买受人已付购房款的差额)买受人应于收到出卖人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或自出卖人依本协议约定在报纸上刊登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应付房款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有权按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处理。买受人依本条约定解除合同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在收到买受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三十日内,将已收买受人购房款扣除由买受人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含相关税、费等损失),出卖人可以从买受人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出,不足扣除的,由买受人另行补足,如有剩余,留存于出卖人处,由买受人自行到出卖人领取。

3、买受人在获得按揭贷款后应按相关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在出卖人为买受人按揭贷款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因买受人未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而导致贷款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或向出卖人扣收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买受人应于出卖人通知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出卖人偿还全部相关款项,并按全部相关款项万分之五每日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仍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偿付出卖人款项和违约金的,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①如合同约定的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向买受人收取总购房款20%的违约金;

②合同约定的房屋已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价格的70%向出卖人转让该房屋(即出卖人按原价的70%回购该房屋),因此造成出卖人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诉讼或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文印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与该房屋转让、回购、再处置等相关的一切税费及其他费用),由买受人另行赔偿。

出卖人依本条约定解除合同或回购房屋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备案(或产权转移预登记)手续或配合出卖人办理回购该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买受人除应偿付出卖人代买受人向银行支付全部款项外,还应赔偿出卖人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该损失按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总额的50%计算;但出卖人有*据*实际损失高于购房款总额的50%的,买受人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4、合同备案费、银行按揭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在合同签订之时由出卖人代收。具体收费标准按相关部门规定交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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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买受人采取银行按揭或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在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未支付到出卖人帐户前,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但买受人不承担逾期收房的责任;如系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发放迟延,则买受人除承担逾期收房的责任外,还应视为延期付款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

二、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的处理

1、双方同意只按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建筑面积计算确定面积误差,并作为双方结算款和处理面积误差的依据,对分摊建筑面积等所出现的误差不作为双方结算房价款和处理面积误差的依据,双方对此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因*相关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文件以及计算方法、计算标准等发生变化导致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出现差异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由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的差异,以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单价按实调整房屋总价款,多退少补,且均不计利息。

3、在房屋交付时,该商品房的图纸及产权建筑面积、公共建筑、小区规划、景观及配套设施等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买受人对此不持异议,如有更改,出卖人不另行通知。若买受人根据本合同关于面积误差的约定有权选择退房的,买受人须在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逾期未书面提出退房要求,视为买受人不退房,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结算房价款,买受人应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价款。买受人不签订面积差异结算协议或不办理面积差异结算手续的,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付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三、房产交付使用

1、买受人需在出卖人发出的书面交房通知注明的交付使用日期内到出卖人指定的地点办理房屋交房手续。买受人未在指定日期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以书面交房通知注明的交接期限的最后一日为该房屋实际交付使用日,自该日起视为该房屋已实际交付且经买受人验收合格。自房屋交付日起,买受人应该按相关规定或约定承担责任并缴纳物业管理相关费用。

2、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办理完毕合同备案、贷款手续,或买受人未付清房款、有关税费、维修基金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出卖人不承担由此造成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同时延期交房期间房屋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需支付延期交房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等一切费用。

3、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具备了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买受人不得以其他 19

理由拒绝办理房屋接收手续。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出卖人作为开发商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房屋进行了验收,并取得[合格"结论的。其他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由出卖人在领取房屋权*(栋*)前完成。

4、在房屋交接时如买受人发现交付房屋有瑕疵或任何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应记录在交接文件中,且买受人应在交接后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出卖人提出,由出卖人按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的约定进行处理。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收房或者要求退房。

5、因出卖人逾期交房,买受人行使解除合同权利的,应于出卖人送达书面交房通知后十五日内(解除合同的条件在交房后成立的,应在条件成立后十五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买受人自愿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6、买受人依据合同有关的逾期交房的约定追究出卖人的其他违约责任的,应于约定交房之日起9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买受人自愿放弃行使相应的权利。

7、当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误差,产权登记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依约买受人应当补交房款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足额补交,否则按合同有关买受人逾期付款的约定处理;产权面积少于合同面积,依约出卖人应当退还多收的购房款的,应在买受人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足额退还买受人多交的房款,否则,出卖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当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误差,且误差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买受人有权在出卖人的书面通知送达后十五日内决定是否接受该商品房。如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将退房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视为买受人接受该商品房,双方同意按合同关于买受人不退房的相应规定处理。

8、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未解除合同的,应在出卖人书面通知设计变更后30日内签署补充协议,买受人未与出卖人签署补充协议的,本合同第三条中的合同约定建筑面积自动变更为设计变更后的建筑面积,房屋价款同时相应变动。

9、该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见<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对约定的装修标准所涉及的建筑材料及相关设备,如在货物采购或市场供应有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出卖人未能使用该相关材料、设备时,为保*能按期按质交付该房屋,出卖人有权采用质量相当或以上的材料、设备替代。

10、出卖人承诺于房屋交付使用时房屋内水、电、通讯等管线按设计预设齐备,但涉及各相应服务供应商所要求缴纳的建设费、初装费、开通费、使用费等费用根据规定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可代为收取)。

20

11、买受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且全体买受人不能同时到场办理房屋交付及本合同所涉其它相关手续的,视为其他买受人认可买受人中最先办理人的处理结果。

12、买受人所购房屋同一户型因设计需要可能会出现门窗、阳台、露台、空调位等的位置、大小、形状等不一致,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房或向出卖人提出索赔、退房及其他要求。

13、如买受人购买时该房屋是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后的现房,则买受人须在签订本合同前对该房屋的现状进行实地查看,双方以该房屋的现状进行交付,买受人不得以该房屋现状与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交付标准不一致为由拒绝接房或向出受人提出索赔、退房及其他要求。

14、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出卖人交房时间可据实予以延期,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a、遭遇不可抗力,出卖人在不可抗力发生后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抗力结束后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b、出卖人在不可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变更、遭遇重大传染*疾病的影响、市政设施建设原因或由于*职能部门拆迁等原因而导致延误的。

c、买受人采用按揭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如银行将按揭款项划到出卖人账户的时间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则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顺延至全部按揭贷款划到出卖人账户(或者由买受人补足差额)后15日前。

15、在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时,买受人仍未收到出卖人书面接房通知的,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的当天到出卖人索取书面接房通知,除本合同约定可延期交付外,出卖人应在当天按接房通知规定为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买受人未按本约定到出卖人索取书面接房通知或未在当天办理接房手续的,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16、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方式处理:

a、视为出卖人已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该房屋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财产风险及相关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等从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由买受人承担,且该房屋的保修期从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b、如买受人采用按揭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付按揭贷款已达三个月,出卖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于代买受人偿付按揭贷款本息及罚金,如有剩余,另行支付给出卖人或按揭银行。因买受人原因致使迟延交付达一个月以上并且买受人未按期偿付,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交付该房屋,出卖人有权另行将该房屋出售后用留存于出卖人处,由买受人自行到出卖人领取已付款项,如不足,由买受人及时补足。

21

17、如买受人购买时该房屋足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后的现房,则买受人须在签订本合同前对该房屋的现状进行实地查看,双方以该房屋的现状进行交付,买受人不得以该房屋现状与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交付标准不一致为由拒绝接房或向出卖人提出索赔、退房及其他要求。

18、因买受人原因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有权拒绝交房的,或者根据合同约定买受人不得拒绝接房而买受人仍拒绝接房的,由此产生的延期交付责任属买受人原因造成未能按期交付,双方按本条6款约定的方式处理。

四、关于规划变更、设计变更

1、本商品房项目为分期规划,分期开发,合同所涉[邦盛凤凰城项目"仅指该项目现对外销售房屋,出卖人保留对后期进行规划、设计变更和调整的权利。

2、买受人在购买该房屋前已发生的规划变更、设计变更或买受人购买该房屋后不涉及买受人所购的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以及提高该房屋所属项目的建筑容积率的规划变更、设计变更,出卖人不需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同意认可该规划变更、设计变更,买受人不提出退房。

3、买受人购买该房屋后涉及买受人所购的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以及提高该房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的规划变更、设计变更,出卖人超过规定时限后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但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后20日内作出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作出退房的书面答复,视为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照变更后的方案交付房屋。

4、因规划、设计变更导致房屋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不相符的,双方同意根据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多退少补。

5、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可以直接按约定执行,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基础设施和其他房屋、设施的特别约定

l、出卖人对该项目的绿化、景观、道路、环境及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等按出卖人的总体规划逐步实施并完成。

2、因施工需要该项目已交房范围内暂设的围墙、施工设备、道路及出入口等,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该项目全部建成时拆除或封堵。

3、本项目内的商务楼、经营用房、综合用房、幼儿园(是否有幼儿园以规划为准)、人防工程(是否有人防工程以规划为准)、车库(含地下、地上车库、车位)等所有权归属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租、出售、抵押等,已出售的,归购买人所有;出卖人可根据时代的发展对商务楼、综合用房、经营用房及相关设施设备、幼儿园(如有)、人防工程(如有)、车库(含地下、地上车库、车位)等的用途及配套设施进行调整和改建(已出售的除外),不再另行通知 22

买受人。出卖人可以根据建设需要,对小区规划、设计进行微调,最终按相关部门批准或者同意的规划变更、设计变更为准,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若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强制要求对本项目规划设计进行调整的,出卖人勿需承担责任且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并且不影响本合同履行。

4、买受人承诺同意其他购房业主有权独自使用、维护各自所购房屋所属或相关的地下或半地下室(或称为私家*、家庭*、储藏室等,下同)、夹层、架空走廊、采光井、空调位、设备平台、结构板(或抗震板)、天井、架空层、花池、私家绿地(设计图中或称为花园、下沉花园、入户花园、私家花园等,下同)、露台等[是否有地下或半地下室、夹层、架空走廊、采光井、空调位、设备平台、结构板(或抗震板)、天井、架空层、花池、私家绿地、露台等,以设计为准,并由出卖人确定其使用、维护的具*置、范围等,买受人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要求共用或者提出其他异议;同时买受人同意购顶层房的业主,可对本栋房屋的屋顶进行使用、维护和管理(不能使用的屋顶除外,如能够使用其具体使用、维护的位置、范围以物业服务企业与相关业主签订<管理维护协议>确定)。买受人相邻上层房屋业主将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屋顶作为露台的(买受人所购房屋屋顶是否作为相邻上层房屋业主的露台,以设计为准),买受人同意其使用并不予干涉,但该屋顶(即露台)由使用人对其进行维护管理。如出卖人根据上述约定将买受人所购房屋相关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夹层、架空走廊、采光井、空调位、设备平台、结构板(或抗震板)、天井、架空层、花池、私家绿地、露台、屋顶等(是否有以设计为准)确定由买受人独自使用、维护的,买受人应按物业相关规定及要求进行使用,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及相关费用,因买受人使用、维护不当造成其他业主损失的,买受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确定给买受人独自使用、维护的,买受人不得使用,买受人擅自使用的,由买受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

六、关于使用、保修的特别约定

1、购买商业物业的买受人(包括买受人将房屋出租后的承租人)对商业物业的使用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承诺遵守本项目的<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具体规定,买受人接房后,本项目的<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具体规定即对买受人产生约束力。否则,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按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总房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安装的排*设备应符合要求,不得影响他人正常排*;买受人在安装空调时,必须按房屋竣工验收前施工预留的空调外机的位置搁置,选择空调外机的尺寸必须满足原施工预留范围,安装前报物业服务企业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安装;否则,出卖人选聘的物业服 23

务企业有权予以拆除,其损失由买受人负责承担。买受人在装修或使用房屋时,应严格按<使用说明书>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否则造成损失的,由买受人承担赔偿等责任。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及独自使用、维护的区域内可能设置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具体以设计为准),买受人应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如需维修、更换的,买受人应给予配合并提供方便,因买受人原因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可能会出现大雨或暴雨等自然灾害,如买受人所购房屋包含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请买受人不要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设置或安放不能承受雨水侵泡的物品、设施、设备,以免造成损失。

4、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出卖人保*按照<商品房质量保*书>所约定的内容履行保修义务:保修期限按<商品房质量保*书>约定执行,其*用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的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移交物业服务企业之日开始计算,买受人是否接房不影响共用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的保修期起算时间。

七、关于共有权益的特别约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房产所在楼栋命名权归属出卖人;所在小区命名权归属出卖人;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但出卖人设置广告位的屋面及平台部分的使用权由出卖人行使,相应广告位的经营收益归出卖人所有。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但商业裙楼部分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属商业裙楼相应业主。本项目范围内楼幢的架空层、夹层,出卖人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使用用途由出卖人决定。

2、凡未列入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部位,包括但不限于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含地上或地下车位)、*、幼儿园以及其他未计入公摊的建筑面积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其经营、处置、收益权属出卖人,该商品房所在楼栋顶部的露台的使用权保留归出卖人所有。

3、房屋外型(含窗户、阳台、露台等)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买受人(包括买受人许可的其他住户,本条下同)不得擅自改动。买受人装修或使用过程中对本房屋造成的损害或给其他业主、公共设施、设备造成任何损坏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房屋的质量问题是因为不可抗力或买受人使用不当造成的,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4、<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房产所属住宅小区如分期开发建设,则出卖人对小区内公建、商业等设施的配套承诺是指整个小区各期工程全部建成完全交付使用时所应达到的配套标准,部分配置不是在分期交付时就必须达到。由于小区分期开发而产生的相关影响,买受人 24

予以同意和理解。出卖人无须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在规定时间内达到使用条件的违约责任。

5、为保*保修期满后本项目内的公共区域、共用部分、公共园林及公共设备设施、设备能够得到及时的维修、更新,以便正常使用,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买受人以物业共有人身份同意授权出卖人行使业主大会的职权,对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批准;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买受人以物业共有人身份同意对物业服务企业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5万元以内的,授权出卖人行使批准权;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买受人以物业共有人身份同意对物业服务企业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5万元以内的,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批准权。

6、买受人(包括买受人将房屋出租后的承租人)对住宅、商业以及车库、车位、杂屋等物业的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因此产生的纠纷和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出卖人无关。

八、关于己付房价款的特别约定

买受人采用按揭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在出卖人对买受人归还按揭贷款进行担保期间,双方同意将本合同中约定的[已付房价款"统一确认为双方发生争议的时间以前,买受人实际支付给出卖人的房款(不包括银行提供的按揭款)和实际已归还给银行的按揭贷款本金的总和(已归还的按揭贷款利息及未归还的按揭贷款本金不作为[已付房价款");在出卖人对买受人归还按揭贷款的担保责任解除后,[已付房价款"确认为双方发生争议的时间以前,买受人实际支付给出卖人的首付款和实际已划入出卖人帐户的按揭款之和。

九、关于物业及物业管理

l、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号为暂时编号,最终编号以当地有权机关编排的门牌号为准。

2、买受人不能改变所购商品房的建筑外观,不得侵占公共区域,不得破坏小区环境。

3、买受人已收到<临时管理规约>,并已阅读并理解<临时管理规约>内容,同意遵守<临时管理规约>规定;买受人同意邵东长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小区物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4、买受人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主动签署<临时管理规约>、相关物业管理文件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买受人未签署的,凡对小区其他业主有约束力的物业管理规定,对买受人均具有约束力,且买受人应按小区内统一标准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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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卖人因城市建设、小区建设及物业管理等需要,而必须在该房屋周围的地面、地下基地上埋(架)设电力、电讯、给排水管线及配电箱、窨井(盖)及其他有关装置时,买受人应予同意和理解,并在建设和以后维护修理时予以配合,买受人不得借此拒绝收房或向出卖人提出索赔、退房及其他要求。

6、小区交付后,出卖人为营造小区良好的居住氛围,可以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在小区的公共活动区域内举行针对小区业主和客户的活动,买受人应予同意和理解。

7、除*最终批准的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非经营*配套设施外,小区中建筑面积未计入房屋公摊面积的经营*配套设施(包括*等)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

8、除本合同已做出约定的部分外,出卖人有权在出卖其他商品房时,将一定范围内的连廊、屋顶花园、屋顶露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给相关房屋买受人。买受人对购买其他房屋的业主拥有相应连廊或露台的使用权和在对买受人利益未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对连廊或露台进行装饰、装修等均无任何异议。

9、小区内架空层、储藏室、地下室或地下人防工程、地下车位、未占用公共道路和绿地的地上车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将这些物业和其他第三人有偿转让、出租或赠与等,收益全部归出卖人。

10、包括买受人在内的本小区业主,均可优先于小区业主以外的人购买小区内车库或车位;但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起一年内购买能满足其未来长期需要的车库或车位(以小区内出卖人尚未出卖给小区其他业主的车库或车位为限),否则,买受人不得就出卖人将小区内车库或车位租、售给任何第三人而提出任何异议。

11、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及附属设施,也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的公共设施。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质。

12、如出卖人购买的房屋与出卖人待开发用地相邻,则视为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充分了解了出卖人以后的土地开发行为可能对其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如噪音、尘土等)。买受人同意不因此追究出卖人任何责任。

13、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接房的时间内按时接房,物业服务费从出卖人通知接房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和缴纳;买受人在接房时应预交第一个季度的物业服务费,如因买受人原因未按时接房的,买受人在实际接房时还应补足应承担的物业服务费并预交实际接房后第一季度的物业服务费,买受人未补足和预交的,出卖人可以拒绝交房,并从约定的应接房之日起至实际缴清费用之日止,由买受人按涉及总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支付违约金。

十、税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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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标明的售价金额不包括如下税费: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测绘费、工本费、预告登记费、他项权利登记费、抵押登记费、评估费、印花税、物业管理费、保险费、维修基金、契税、办理土地*费用、燃气入户开通费、水电开通费、电话、宽带、有线电视开通费等及其他按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税费。因商品房面积误差引起的买受人应负担的税费的增减,据实多退少补。

2、因本商品房买卖产生的有关税费由双方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自承担。由买受人承担的有关税费,按现行标准由出卖人代为(预)收取,按办件时当时的相关规定缴纳,最终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若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除按规定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承担责任外,还需按逾期付款向出卖人承担责任,同时出卖人有权拒绝交房并相应顺延办理产权登记时间。买受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申报缴纳契税,否则,由此导致不能办理相关备案或其他登记手续的所有不利法律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已交存物业维修基金的凭*到出卖人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受人未在交房前交存物业维修基金的,除出卖人有权拒绝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外,每延期一日买受人还应按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未依约前来办理好房屋交接手续的,视为出卖人已在约定的交房日期将符合约定标准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承担不按期收房的责任并承担约定交房之日起的物业管理费,在迟延接收房屋的买受人清偿应缴违约金及物业管理费前,出卖人有权拒绝办理实际交接手续。本条所约定事项,买受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有权拒绝交接的,出卖人可不承担责任。

十一、房屋产权及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

1、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办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买受人应于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之日起10日内,向出卖人出具委托书、出示已付清全部购房款及相关税费的依据,并提交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和国土登记手续的资料,否则造成买受人不能及时取得相关权*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负,且由此产生或增加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未收到合同约定的全部购房款(包括按揭款)前,该房屋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买受人付清全部购房款前出卖人保留合同约定的房屋的所有权不转移),且出卖人可不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办理合同备案、产权转移预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3、出卖人应在依约办理好买受人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180天内,协助 27

买受人办理该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十二、 口头承诺、宣传资料、样板房的特别约定

l、买卖双方均同意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所约定之内容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之最终有效依据;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以书面约定为准,出卖人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才有效,未经双方书面确认的,对双方不发生约束力,请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特别注意。

2、本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发布的广告以及提供的宣传资料、销售手册、楼盘模型等所载内容在本合同签订时可能已作部分调整和改进(包括楼盘外观、造型、**等),若与实物不符或者与本合同内容有抵触或者未作约定的,则以实物和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出卖人可以对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装饰包括**、材料(含块料面层)、局部装饰(含构架、配件、线条)、外挑檐、栏杆等做部分调整,买受人对此不提出异议,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

3、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已明确知道所有广告及宣传资料、销售手册、楼盘模型等仅作参考,不作为本合同内容。为防止产生争议,出卖人在此特别提示:广告及宣传资料、销售手册、楼盘模型等仅作参考,不作为本合同内容,请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时慎重。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以书面约定为准,出卖人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才有效,未经双方书面确认的,对双方不发生约束力,请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特别注意。

4、出卖人设置的样板房(只有部份户型有样板房)的楼宇及出卖人所展示的楼盘模型等只作展示和参考用所确定的配置标准为准。样板房的配置、样板房内的空间尺寸、样板房所在不作为交房标准,该房屋的交房标准以本合同附件。

5、出卖人对外公布的楼书、广告、宣传资料以及其他文件等中就<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商品房及其相关设施设备等所作的表述、说明或允诺等,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不一致,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十三、送达事宜

1、因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所发出的通知等文件(以下统称为通知)均应采用挂号邮件、ems方式、传真或在本地报纸刊登等可供查询的方式。通知送达至买受人在签署买卖合同时预留的地址(或代收人处,下同)即为有效送达。买受人预留的通讯地址有误或变更地址后未书面通知出卖人的,出卖人仍可向合同上注明的地址发出相关通知或在本地报刊上刊登相关通知,通知自出卖人发出或刊登之日起第七日,视为已送达买受人。出卖人采取多种方式向买受人送达通知的,以先到达或确定先到达的日期为通知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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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前述文件(通知)的形式,双方确认如该文件系出卖人发出,需由出卖人经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该文件系买受人发出,需由买受人或买受人之授权代理人签署,如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买受人公章。

3、买卖任何一方的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化,应在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邮寄到变化前的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不论退件与否)。买卖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明示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通知的,在通知邮寄发出之日起的第五日(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论是否实际收到,均视为在该日已经收到该通知。

十四、解除合同事宜

l、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解除后(包括视为同意解除的情形),买受人应在办理退款手续前按出卖人通知的时间配合出卖人到邵东县 房产局办理预告或备案登记的注销手续,买受人逾期配合办理注销手续的。

2、如合同中规定的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发生时,出卖人未通知解除合同或根据买受人的书面请求同意而暂不解除合同的,合同自合同约定的出卖人取得解除权的条件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继续执行。一年期满,无需出卖人另行书面通知,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买受人依约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在解除合同条件具备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买受人放弃了解除合同的权利。

4、 出卖人、买受人依约解除合同或合同自动解除后按以下办法处理:

(1)出卖人应在合同解约(含买受人依约退房,下同)后三十日内返还已收买受人购房款(除合同有明确规定的外均不计息),但可以从中直接扣除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折旧费等款项;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款等的,应在返还购房款时一并支付给买受人。双方对违约金、赔偿款等的计算有争议的除外。

(2)双方应于合同解除之日起,①15日内共同到合同(或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好注销合同备案登记(或产权预登记)相关手续;②如合同约定的房屋已交付的,买受人需在10日内退还房屋并向出卖人支付自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至办理合同相关登记注销手续之日(或实际退还房屋日后一个日期为准)期间的房屋折旧费(按房屋总价款7%的年折旧率计算)。房屋如有毁损,买受人还应另外给予赔偿。本条约定不影响任何一方依据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向对方追究违约责任。

(3)因买受人违约致使出卖人依约解除合同或合同自动解除的,买受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因出卖人违约导致买受人依约解除合同的,买受人为购买房屋所支 29

付的购房款以外的其他税费由出卖人负责赔偿。

(4)合同签订后买受人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可以解除合同,但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支付合同约定总购房款10%的违约金;因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导致出卖人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买受人应当足额赔偿出卖人的损失。

合同或本协议对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自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起,出卖人有权另行处置该房屋,所得收益由出卖人享有。

十五、其他

1、本项目的宣传资料、模型、样板房、广告、口头宣传等仅供参考,所有信息均以*最终批准和实施的文件与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

2、买受人如委托代理人与出卖人签定及履行合同,应出具正式的委托书并交与出卖人,且委托书须经公*处公*,并附委托双方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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