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12-17 14:04:22

洛阳科技职业学院

就业管理规定

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四年三月

洛阳科技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洛阳科技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服务学生、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为宗旨,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导向、*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工作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提高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满意度,在保持高就业率的基础上,稳步提升就业质量。

第二条 学校继续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积极倡导毕业生将个人价值与祖国需要相结合,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西部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国防、航空航天、*工、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等国家重点领域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 学校努力为毕业生充分择业创造良好环境,并提供具体的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全日制中高职学生的生涯发展教育、就业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系学生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院系生涯发展办公室体系。

第七条 系部就业工作的考评参照<洛阳科技职业学院院系就业工作考评细则>执行,积极营造创优争优的工作氛围,学校加强对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扬和宣传。

第八条 增加就业工作的透明度。负责毕业生就业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防止不正之风的干扰。对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者,对扰乱学校就业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者,由纪检或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章 就业工作进程

第九条 填写毕业生就业信息跟踪服务情况表

凡应届毕业生,均须在系部辅导员指导下填写<毕业生就业信息跟踪服务情况表>。<<毕业生就业信息跟踪服务情况表>>是应届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学校与学生紧密联系的重要信息凭*。各系部保存原件及电子版,就业处保存汇总信息。

第十条 确定生源所在地

毕业生在填写<毕业生就业信息跟踪服务情况表>和就业去向时,需认真核对包括生源在内的相关信息,确保真实无误,错误信息引起后果需由本人承担。

生源地信息按如下原则确定:

1。专科生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所在地。

2。在学期间,若父母户籍地址变更,毕业生希望落户至父母现户籍地,须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办理好学生本人的接收手续后,方可在

父母现户籍地落户。

第十一条 确定毕业去向

毕业生的毕业去向主要分为八类:

1。签约就业:毕业生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申领就业报到*,到用人单位就业;

2。国内升学:包括专升本、直升读研、考取研究生或攻读博士后;

3。出国(境):包括去国(境)外读研究生、攻读博士后或工作;

4。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原定向、委培地区或单位就业;

5。隐*就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接收函,不需办理就业报到*。

6。灵活就业:毕业生以灵活方式就业,主要指自由职业、自主创业等;

7。国家地方项目:毕业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含三支一扶、村官、西部计划等。

8。未就业

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并办理首批<报到*>的截止时间为:毕业年6月中下旬左右。毕业生应根据个人情况在上报就业方案前,选择并确定一种毕业去向,办理好相关手续,具体流程详见以下各章。若需变更已登记的毕业去向,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招生就业处提交相关材料,办妥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关于就业手续办理截止时间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当年12月31日之后,学校不再办理本届毕业生

在洛阳就业的毕业生的改派手续。

第四章 签约就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就业协议书>的领取

<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双向选择,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双方达成的就业要约和承诺;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的主要依据;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充分洽谈,达成签约意向后,持用人单位开具的[接收函"及个人有效*件到学校招生就业处领取<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由河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领取时就业处将根据接收函上的信息在省级就业管理平台上进行登记,并在就业协议书上填写用人单位名称,登记备案。毕业生领取<就业协议书>后要妥善保管。

领取<就业协议书>的对象仅限签约就业的全日制毕业生,不含定向委培生、港澳台学生、华侨生和留学生。

第十四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学生和用人单位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字、盖章后,将<就业协议书>全部四联返还学生职业发展教育服务中心审核盖章。

就业协议书三方签字盖章后,用人单位、学生和学校依次各执一

份。另外,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各自的其他要求、承诺及约定等等,可在协议的[备注"栏中注明,并视为<就业协议书>的一部分。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入职后,<就业协议书>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更改签约单位的规定

<就业协议书>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学生如因特殊原因提出违约,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同意解约的书面*;

2。原签订完成的<就业协议书>(单位联和学生联);

3。如已领取<报到*>,须交还<报到*>原件(含有*联<报到*>和白联<通知书>)。

5。新签约单位的接收函

学生违约:学生签约时需慎重考虑,违约会有风险,提交违约申请时需要阐述充分的理由;如递交违约材料的时间在当年8月31日后,学校将按[改派"处理,户口退回生源地区;违约毕业生不得申请将户口档案托管在校;如要求出国(境)留学或考研,须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办理有关手续。

用人单位违约:毕业生本人有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学校保护毕业生的权益,将视具体情况对违约的用人单位进行交涉处理。

第十六条 报到*的发放

学校以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为依据,统一打印<报到*>并发放给各院系。毕业生可在院系领取<报到*>。

毕业生离校时凭<报到*>办理户口、档案、组织关系等迁

移手续。

<报到*>是毕业生到签约单位就业的重要凭*,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五章 国内升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专升本的毕业生,应在6月10日之前,到就业处更改个人毕业去向登记,院系应当将相关学生取录信息统计并上报招生就业处。

第六章 灵活与隐*就业的有关规定

第*条 除通过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的形式之外,其他未取得工作地户口指标的就业形式,其中包含[签订劳动合同"、[自由职业"、[自主创业"等,均属灵活或隐*就业。

毕业生应当在辅导员处填写自己的个人毕业去向登记,系部应当将相关学生的信息统计并上报招生就业处。

该类毕业生须办理回生源所在地的二次分配<报到*>,并及时办理户口、档案迁移手续。

第七章 未就业毕业生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希望继续就业但经过各方努力,仍无法在上报就业方案前找到接收单位的未就业毕业生,毕业离校时,领取回生源地的二次分配<报到*>,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待就业,其后续就业手

续由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八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结业、肄业或退学学生就业的规定

1。当年的结业生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者,可领取<报到*>;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仍未确定去向的结业生,学校统一为其办理户口档案回生源地的<报到*>,并不再负责其后续就业的有关事宜。

2。肄业或未进入毕业程序的结业生原则上回生源地区就业,档案户口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大学生就业,鼓励大学生服务基层建设,国家及各省市陆续*了一系列专项就业政策,如[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特岗计划、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制度、吸纳毕业生参加重大科研项目计划、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等,学校将按照政策要求开展相关工作,请毕业生关注项目进程。为了鼓励毕业生到祖国西部、基层就业及国家重点单位就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无论是毕业、肄业、结业还是退学,离校前一定要办妥离校手续,尤其是办好档案和户口迁移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不再负责为其办理与就业有关的事宜,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

1。坚持个人无理要求,恶意违约,遭到用人单位投诉,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2。就业过程中不守诚信,遭用人单位投诉,经查*属实的;

3。自领取<报到*>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4。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5。截止9月30日,仍未办理离校手续的;

6。其它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办法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洛阳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洛阳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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