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0-12-17 13:24:32

[天津市劳动合同]天津市劳动合同 快报讯(记者黄卫 通讯员吴宗为 马永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2008年1月是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最后合法期限,但到2月份单位依然没有签约,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本市某合资企业工作的杨*(化名)向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申诉,提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双倍*等内容,天津市劳动合同。该申诉同时成为<劳动合同法>自今年1月1日执行以来,适用<劳动合同法>审理的第一例劳动争议案件。 据了解,23岁的杨*在2006年8月到本市一家合资企业工作,该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进入2008年1月后,杨*多次与公司沟通,仍没有得到公司方面的明确答复。由于公司未能履行相应责任,2月21日,杨*基于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向公司提出辞职,期待以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范本<天津市劳动合同>。公司于当日批准了杨*的辞职,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2月28日,杨*来到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经过对劳动仲裁程序和受理范围的咨询,于当日提起劳动仲裁申诉。请求被诉人补缴在职期间(2006年8月到2008年2月)的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基于他的请求事项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并且没有明显的时效问题,市劳动争议仲裁院3月1日正式受理了此案。 据劳动争议仲裁院专家介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很多劳动者都投入了极大的关注,但是由于新法给予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合法期限,而且根据不同情况,2008年1月开始并不是所有争议都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给予补偿。首先,劳资双方的争议应当是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如果发生在2007年的争议一直未能解决,在2008年1月提出仲裁申诉是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主张权利的;其次,用人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所以在2008年1月31日之前对于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能依照新法主张相应补偿。本案中,在2月中旬企业既未缴纳社会保险,又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杨*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并主张相关补偿,是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权利的。据悉,该案将于近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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