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06 10:49:03

一、宗旨

第一条 为倡导优良校风和学风,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和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三年专学生。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项、等级、标准和比例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学习奖学金、精神文明和优秀社会工作奖学金。

1、*学习奖学金设立三个等级,其标准和比例分别为:

一等奖 1000元(一学年) 占学生数 5 %

二等奖 800元(一学年) 占学生数 10 %

三等奖 400元(一学年) 占学生数 10 %

2、精神文明和优秀社会工作奖学金标准为500元(一学年),占全校学生数的5 %(各系、班级名额另行分配)。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及评审依据

第四条 三年专学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方可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国家法令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无违法违纪行为;

3。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必修课和限制*选修课成绩均在及格以上;

4。通过上一学期思想品德鉴定,学生素质综合考评中德育惩戒扣分不超过2分。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必须参加的活动,身心健康。

6、毕业班学生必须取得学校所规定的有关技能*书。

7、已完成学费缴交。

第五条 *学习奖学金的评审,除上述基本条件,主要依据学生上一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其计算方式参见<学生综合测评评比细则>。

第六条 社会工作成绩突出者可申请优秀社会工作奖学金。

优秀社会工作奖学金参评对象包括:院、系两级团组织、学生会、自律会学生干部,班级、团支部学生干部,校广播台学生干部,学生社团负责人和经注册的青年志愿者,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在创建文明校园活动中表现突出者等。

优秀社会工作奖学金的评审,除应符合上述第四条的规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并主要依据学生在上一学期的社会工作实绩:

(1)上一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名次在班级人数前50%以内。

(2)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学期,青年志愿者注册已半年。

(3)工作积极负责,有全局观念、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密切联系同学,敢于同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4)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主动与学校有关部门沟通,积极配合学校有效做好学生工作,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的成绩。

(5)学生干部考核优秀,青年志愿者受县(校)级及以上表彰。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和颁发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审一次,非毕业班于每年3月和9月份评审上一学期奖学金;毕业班每年3、6月份评审。评选之前,各班必须评定出每位同学的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得分,并按班级从高到低依次排序,同时对学生干部进行考评。在此基础上,学生对照本办法向所在系提出申请。

第八条 各系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根据学生在上一学期的学习质量(综合成绩)评审*学习奖学金,确定各班学生获奖等级(当两名学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学生学业成绩综合测评高分者优先);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学生在上一学期的社会工作实绩评审优秀社会工作奖学金;评审结果分别在各班级公示三天后报送校学生处。

第九条 学生处在两周时间内对各系报送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送交财务处发放。

第十条 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同时颁发由校学生处统一制作的荣誉*书,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并在全校张榜公布。

五、其他

第十一条 学生可同时申请*学习奖学金和优秀社会工作奖学金。

第十二条 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再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但只发给*书并记入学生档案,不再发放奖金,不占班级名额。获省三好学生和省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可直接申请*学习一等奖学金。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纪律,受学校纪律处分的,取消该学年度奖学金的享受资格(已发放的由所在系负责收回);奖学金获得者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纪律,学校有权追回奖学金和荣誉*书--

第十四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天内(指工作日,下同)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3天内作出答复;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的3天内向校学生处提起申诉,校学生处在3天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作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此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院务会审议通过之后公布实施,解释权在校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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