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06 08:56:10

计量工作企业实现现代化管理要基础工作之一。根据<中华*共和国计量法>和<全国公司工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设立适应生产需要的检验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计量人员,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协同各部门,统一管理全公司的计量工作。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并要妥善保管,其内容主要有:

1、1。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台帐;

2、2。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历史档案;

3、3。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周期检定计划

4、4。计量器具检验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说明书、合格*、送检合格*。

5、始记录、报废单等)。

三、能源、工艺、质量、经营管理计量器具、检验设备配备的各种类、规格、数量必须与实际需要相应,并能满足要求。

四、在用的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必须执行周期检定制度,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周期受检率达成100%,周期合格率在95%以上。

五、建立和建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并且要严格遵守,计量管理制度包括:

1。入库、流转、降级、报废核制度;

2。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3。周期检定制度;

4。在用计量器具、检验设备现场抽检制度;

计量员培训、考核、任用、奖惩制度。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共和国计量法>、<中华*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并列入<中华*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用计量器具目录>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

第二章计量器具管理

第三条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使用、报停、重新启用及报废,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将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报当地县(市)局备案,县(市)局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备案,并分别制发相应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备案*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报停备案通知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启用备案通知书>及<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报废备案通知书>,建立辖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档案。

第四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使用单位向当地县(市)局申报,县(市)局建立辖区计量标准器具明细台帐并督促其按期送检,计量标准器具报停、报废、重新启用、更换按<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规定由使用单位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考核单位提出申请并由考核单位备案。

第五条县(市)局指导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建立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卡>(简称<档案管理卡>),<档案管理卡>格式由本局统一制定,县(市)局统一编号,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保存。

第六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接受检定后,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在<档案管理卡>上标注检定时间、检定人员、检定机构、检定*书(检定结果通知书)编号及检定结论。并将相应的计量器具备案*书及检定*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存档备查。

第七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须实行三*标志管理,在其显著位置粘贴[绿、黄、红"**标志标明使用状态。

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须粘贴绿*合格标志;某一功能或某一指标达不到仪器本身要求,但可以限制使用的经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须粘贴黄*准用标志,并标明其允许使用的范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的,超过检定/校准周期的,经报废或报停备案的,须粘贴红*禁用标志。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对已报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进行入库管理,不得将其置于工作台上。

第八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对计量器具进行管理,定期维护。放置环境要符合要求,严禁与其他工具、杂物堆放。

第三章强制检定

第九条经质监部门考核取得<计量标准考核*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书>及<计量授权*书>的计量检定机构或经授权在企业(单位)内部开展量值传递的单位依法开展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使用单位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质监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条辖区内的在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由县(市)局下达<地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指定书>(简称<指定书>),指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指定书>格式由本局统一制定,指定的内容必须标明计量器具的名称、规格型号、器号、数量,检定机构名称及检定时限,必要时可添加附表。

第十一条实行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经县(市)局备案下达<指定书>后,使用(安装)单位持<指定书>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或送检,县(市)局负责督促。

第十二条水表、煤气表、电能表等实施首次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安装)单位按要求申请备案后由县(市)局下达<指定书>,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实行首次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到期轮换(更新),使用(安装)单位应及时向县(市)备案,经县(市)局对新安装的计量器具下达<指定书>,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十三条县(市)局应及时将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指定的计量器具名称及数量向相关计量检定机构书面通报。计量检定机构在各县(市)局辖区开展现场计量检定工作前,必须事先告知各县(市)局,检定完毕后及时书面向县(市)局反馈检定情况;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自行送检的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完毕后,亦须及时向计量器具所在辖区县(市)局书面反馈。

第十四条计量检定机构在开展检定工作时发现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未报县(市)局备案,未经县(市)局下达<指定书>,不得擅自开展检定,而应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情况及时书面反馈县(市)局,待县(市)局对前期未备案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下达<指定书>后方可开展检定。

第十五条经指定后拒不送检或拒绝接受依法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及时书面通报各县(市)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局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给计量检定机构。

第十六条计量检定机构新增检定项目经计量标准考核合格获得授权后,将其新增检定项目报各县(市)局备案,县(市)局根据[就近就地"的原则,按新增检定项目下达<指定书>。

第十七条计量检定机构于每季度末25日前,将季度检定工作开展情况书面上报本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条县(市)局未及时下达<指定书>造成使用(安装)单位计量器具漏检以及县(市)局未严格监管,对企业(使用单位)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超期未检或企业拒检的行为未进行查处的,由本局计量部门提议对县(市)局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计量检定机构无故拖延检定期限,按<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免收送检单位的部分或全部检定费,并由本局计量部门提议对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辖区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本局计量部门解释。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三)

1、为了加强计量器具的管理,确保测量和*活动的有效*,特制定规定。

2。适用于对产品和过程进行测量和*所用的器具。(如游标卡尺、千分尺、天平、台称、耐压测试仪等,以下简称计量器具。)

3、已领用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质管部对计量器具进行登记,并办理领用手续。

4、需要添置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向质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批后给予购买,并由质管部登记核发。

5、计量器具损坏或偏离核准状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交回或通知质管部进行核实。对无法修复或维修成本过高的计量器具,由质管部填写<设施报废表>,经公司领导签字后报废。

6、一人不能领用两只及两只以上同样规格型号的量具。

7。*能测试仪器为一年检定一次,自制的检测仪器和检验夹具卡尺、千分尺为6个月校正一次校准温度为-15℃-+40℃,湿度为40-80%。质管部针对计量仪器能否使用,有监管控制权、校正权。办公室有权追查损坏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罚。

8、本规定为q/amc2g0706-2003<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的补充文件。未尽事宜按<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执行。

9。本规定由办公室起草,管理者代表批准,质管部负责检查执行。

10、本规定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看了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还看了:
  • 计量器具设备管理制度

    计量器具设备管理制度 根据及有关计量管理的法令、法规,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计量管理工作,健全计量体系,提高医疗质量,保*量值准确,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医院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一、计量器具设备采购管理1。 计量器具设备由医院专(兼)职采购员统一负责...

  • 公司工器具管理制度

    能源公司工器具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器具管理-使各类工器具在采购、保管、检验、使用、维修和报废各环节得到有控制-确保员工在使用各类工器具过程中的身安全-降低生产成本-根据煤化工企业的特点-结合神华巴彦淖尔能源公司公司,以...

  • 工器具消毒管理制度

    一,目的 本规程规定了生产所用设备、容器的清洗和消毒制度,规范车间生产线各工段班后的清洗作业,使清洗按一定要求、程序以保*生产所用设备和容器卫生达到标准,从而确保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达标。 二,适用范围 生产所用设备和容器。...

  • 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新疆恒联五*湾电厂管理制度 q/hlny0014-2014 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暂行) 2014-11-21发布 2014-11-21实施 新疆恒联能源有限公司 发布安全...

  • 门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

    门店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目录1。 各岗位职责2。门店验收管理制度3。门店养护管理制度4。门店销售管理制度5。不合格医疗器械处理制度6。。退货管理制度7。。医疗器械技术培训、维修、售后服务管理制度8。质量投诉管理制度9。医疗器械质量事故、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