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认定标准表

发布时间:2024-03-01 19:21:17

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标准有哪些?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

广义上的小微企业是指“小型微型企业”,其认定标准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如工业企业是指从业人员300人以下、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狭义上的小微企业是指“小型微利企业”,特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表

01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但不足4个季度或12个月经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实现的金额直接作为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用折算。)

02

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2011年7月4日正式发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5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20-300人,且营业收入3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6000万元,且资产总额300万元-5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5-2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10-5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5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300人,且营业收入200万元-3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20-3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营业收入50万元-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1000万元,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5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300人,且营业收入500万元-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资产总额100万元-8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100人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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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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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餐饮服务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6.2017年服务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7.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所得税税率

8.*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第2篇:餐饮服务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餐饮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广义上的小微企业是指“小型微型企业”,其认定标准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如工业企业是指从业人员300人以下、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狭义上的小微企业是指“小型微利企业”,特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但不足4个季度或12个月经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实现的金额直接作为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用折算。)

二、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2011年7月4日正式发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5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20-300人,且营业收入3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6000万元,且资产总额300万元-5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5-2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10-5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5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300人,且营业收入200万元-3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20-3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营业收入50万元-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1000万元,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5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300人,且营业收入500万元-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资产总额100万元-8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100人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第3篇:上海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所得税

9月11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总局网站举办“深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就上海网民关心的问题与上海网友在线交流,快来看看有没有你关心的问题!

上海网友

减半征收是不是就是指直接按原25%的税率减半成了12.5%的税?

答:不是。这里减半征收是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乘以50%以后,再按20%的税率计算。实际税负为10%。

上海网友

2016年1月份缴纳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是当季利润不超过30万元还是累计利润不超过30万元才能享受减半?

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法规定,企业在预缴时都采用累计利润口径。由于新政策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份预缴时,对于累计利润不超过30万元的,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对其10月1日以前的利润,执行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可以享受减半征税优惠。

上海网友

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的判断口径是否包括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的年应纳税所得额针对的是本年度的,不包括以前年度的收入。查补以前年度的收入,应相应调整对应年度的所得税申报,如不涉及补亏等事项,对当年的申报不影响。

上海网友

我是一名建筑企业会计,由于我们项目的不固定*,纳税年度内有业务时从业人数会超过100人以上,无业务时只有管理人员几个人,请问像我们这种建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如果您单位符合上述规定,就可以享受。

上海网友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是否就可以享受优惠?

答:小型微利企业经营规模较小,资金压力加大。因此,从2014年开始,我们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上述规定一直没有改变。

上海网友

小微企业认定是指当年应税所得额在20-30万之间的,就认定为小微企业吗?如果一家公司在2015年应税额在40万,到了2016年应税额降至20万。那么2015年不享受小微优惠。2016年满足条件就可以享受小微优惠了吗?

答:小型微利企业除了符合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指标外,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就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不需要税务机关认定。对于您所举的案例,2015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2016年符合的,2016年可以享受。

上海网友

预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汇算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退税吗?

答:企业预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条件,汇算清缴时符合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涉及退税问题,可以按照汇算清缴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上海网友

2015年新成立企业的经营月份数如何计算?

答: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如:企业税务登记日期为2015年2月1日,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从2月份开始计算至12月份,共计11个月。

又如:企业税务登记日期为2015年8月31日,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从8月份开始计算至12月份,共计5个月。

上海网友

小微企业职工人数含外雇临时工吗?

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时,职工人数包含外雇临时工。

上海网友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两个指标:人数和资产总额,是要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还是具备其一就可以了?再有资产总额指的是净资产?还是包含负债在内的资产?

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两个指标必须同时具备。资产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左侧的资产总额的合计数。

上海网友

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叠加其他减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吗?例如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等。

答: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不能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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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第4篇:建筑施工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建筑施工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是什么?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标准有哪些?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

广义上的小微企业是指“小型微型企业”,其认定标准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如工业企业是指从业人员300人以下、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狭义上的小微企业是指“小型微利企业”,特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01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但不足4个季度或12个月经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实现的金额直接作为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用折算。)

02

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2011年7月4日正式发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5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20-300人,且营业收入3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6000万元,且资产总额300万元-5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5-2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10-5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5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300人,且营业收入200万元-3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20-3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营业收入50万元-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1000万元,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5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300人,且营业收入500万元-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资产总额100万元-8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100人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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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及优惠政策

今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及优惠政策,欢迎阅读。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符合:(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2007年12月6日*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则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则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6篇: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及认定标准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那么,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及认定标准,欢迎大家参考学习。

问: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标准有哪些?

答: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广义上的小微企业是指“小型微型企业”,其认定标准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如工业企业是指从业人员300人以下、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狭义上的小微企业是指“小型微利企业”,特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但不足4个季度或12个月经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实现的金额直接作为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用折算。)

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2011年7月4日正式发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5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20-300人,且营业收入3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6000万元,且资产总额300万元-5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5-2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10-5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5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300人,且营业收入200万元-3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20-3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营业收入50万元-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1000万元,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5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300人,且营业收入500万元-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100人,且资产总额100万元-8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100人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