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 | 《法学方法论》

发布时间:2024-02-16 14:27:12

法学方法论顾名思义乃是一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它包含对法学理论和法律*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下面给大家分享《法学方法论》的读书笔记,一起来看看吧!

法学方法论顾名思义乃是一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它包含对法学理论和法律*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

读书笔记 | 《法学方法论》

然而不同的法学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适用范围和重要程度不同其又可分为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通过学习法学方法论之后,对于如何学习法学法学究其*质是何等学科加何解决法律实践中理论的冲突和空白点有了一定的了解。清末民初法学和其他学科一样经过西学东渐从西方引入*然而其他学科进步一日千里,唯独法学邯郸学步沉笼于概念法学的*影之下。究其原因固然有多方面的因素的影响但究其本质仍然是不知法学方法为何恤“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没有掌握好学习的方法加何把基础打扎实知识体系学牢靠就成为法律人的弊端所在因而但凡在法学中有一定造诣的学者,最终无不回归于法理和法学方法。因此加深对法学方法论的重要*就在于此。

在*众多法学方法论书籍中,杨仁寿先生的《法学方法论》是业内出版的比较早的一本,也是在业界一直倍受青睐、获得一致好评的一本专门关于研究法学方法的书。杨仁寿先生的文字犹如一位法学老者把法学学习之精髓向一位刚入门的法律年轻人娓娓道来,其中很多法学观点以及实践*作经验对于一个年轻的法律人来说犹如醒醚灌顶从中受益颇多。书本的字里行间也是透露出作为法律人做学问应有的严谨态度以及不断刻苦专研的精神始吾辈法律年轻人起到了一个很好的榜样效果也为吾辈法律人学习指明了方向,以下旨为笔者在拜读杨仁寿先生的大作之后,产生的对法学方法论的一点浅显理解:

首先j去学是一门科学,既然是科学,科学的使命乃是探求客观之真理发现科学之命题真伪。然而科学之上命题包括经验科学的命题和形式科学的命题经验科学的命题必须通过经验事实的观察,综合所有的知识才能断定真伪j而形式科学的命题具有“先验”的妥当*肚七种命题一旦依逻辑的方法判定其为真就不会再受经验事实变化的影响其“真’,恒为真因此有“恒真命题”之称。

正因为形式科学的命题恒为真因此它不能像经验科学的命题那样提供实际世界和增加实在的知识和资讯。但形式科学的命题仍然有其不可磨灭的价值,因其提供的命题为“恒真”常为经验科学所验证并且提供严密的分析方法使科学上的谈论愈趋精致物理学能充分透过数学进行讨论,内容愈明确旨拜形式科学所赐。二者之间的关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法学作为科学的学科,它也应该具体有上述科学命题的特征。从而衍生出理论认识的考察方法和实践评价的考察方法。前者是指对于任何存在的事物予以因果说明和认识时,旨应以纯粹客观的科学方法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追根究底全力以赴j后者则是以一定道德判断为前提对事物加以批评。前者在研究事物之初,不能拘泥己见,务必保持谦虚之心j后者因涉及价值判断,易使理论认识和价值判断相互混淆对学问的进步客观探讨可能*造成巨大障碍,因此理论认识和实践认识应相互区分。但是理论认识的最终目的乃致力于应运在认识的过程中法律人应该严格区分,不能混为一谈。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其理论认识最终都须归结于实践在观察社会上发生的许多现象及其变化并探究其中关系时,为保持认识的客观*,我们应对二者加以区允“科学”一词广义包括形式科学和经验科学。形式科学主要依逻辑分析的方法加以演绎正是因为逻辑分析方法这种“自给自足”*导致了法学在19世纪前叶演化为“概念法学”。

在此期间法学家为追求法律逻辑的一贯*、体系*、统一*最终导致法学走向“机械法学”的极端法律奄然成为了一种形式上的科学法学学者将法律奉为圭桌成为权威命题法官则成为“机械”的裁判者这与法学的本质背道相驰。法学既然是作为一门应用科学启最终的实践必须回归生活回归现实而不是束之高楼在体系之内玩着“自给自足怕勺文字游戏。法律必然是涉及人的主观价值取向绝非仅仅只有“冷**”的法律文字,即使是在法律体系内能保证法律的统一*和一贯*的结论,最终回归实际生活对于当事人来说也许就并不是一个客观公正的结果,甚至有时是与公平正义相违背变成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判决裁定。因此,法学发展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概念法学”被弃之如敝履,尤以德国法官基希曼发表了一篇“法解释学之无学问价值*”演讲来抨击当时的“概念法学”为开端德国学者耶林在《法学戏论》中以游戏的笔法对“对概念法学”痛加批评。随后奥国埃尔利希的“法之自由发现与自由法学”康托罗维兹的“为法学而战”等书相继问世,最终在德国酝酿出自由法运动。自由法学者倡导的“利益衡量”、价值判断、法律情感和事物的本质把法律与社会生活的事实相协调,追求实质的实证主义,这与概念法学致力于形式的实证主义不同。但概念法学也有其自身的价值,它是建立在逻辑分析的基础之上使法律能够在体系之内保持整体*和一贯*为法的“安定*”和“稳定*”打下坚实的基础,也正是因为它的“教义*”为后来的法律人学习法律提供了途径,遵守法律严谨*作出了榜样这是“概念法学”在法学发展史上作出的不可磨灭的功绩。

与形式科学相不同的是经验科学,是通过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从而获得对事物的认知。一般对于事物的认知依据此二种方法即可法学的学习亦是如此。

其次法律作为一门“应用学科”扔须以理论科学作为基础,通过法律的运用来达到实践的目的。然而在面对一个“快餐社会怕勺时代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人们的知识更新很难达到社会进步所需求的程度。要想达到“面面俱到”的地步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绝非易事。更何况是面对法学这门应用学科来说,更是难上加难。法律的内容包罗万象几乎涵盖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调整着不同法律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为一个普通人充其量在不断学习的过程中也只能成为某一领域或者某一部门法的专家,即使如此也未必能把其中更细致的知识及原理梳理的通透。明朝画家唐寅的“七十词”中对此领悟最为透彻:“人生七十古来稀我年七十奇前十年幼小后十年衰老:中间止有五十年,一半又在夜里过了。算来止有二十五年在世,受尽多少奔波烦恼”。由此可见在人的整个一生中其实减去必要的支出时间能够留下给我们学习的时间并不多。更何况作为一名法律人是需要不断的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库”才能解决社会生活中遇到的“形形**怕勺社会现象。基希曼曾经说过“立法者更易三字,则整个法学以及所有图书馆文献不营成为一堆废纸”。此中,已经说明法律的一丝一毫的变动对于一个法律人来说将会是整个“知识储备库”的大变动从而又会增加知识学习的负担。一个不善于保持学习状态的法律人也终将被时代所淘汰。因此作为一名合格法律人必须处理好“博通与专精”之间的关系,才能把法学学好、基础打扎实。依据杨仁寿先生的观点,首先必须博通邻接“法经验科学”加社会法学、法史学、法心理学、法经济学等。也即有一定程度的涉猎即可。其次是对“应用法学”部分的博通,如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等。此中,专精与博通的强度扔应有所区别。对于其中选取的一、二部门法为“专精”,其他只需“粗精”即可。

“粗精”即意味着通晓各部门法的基本原理,避免不应有的低级错误。

最后法学作为一门具有实践*格的学科是其他学科所无法比拟的。在实践的过程中法律人应该严格区分理论认识和实践评价,否则无法窥探法学之真相。

最后法学作为一门追求客观*的学科与自然科学以“自然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因果律”不同。自然科学是在研究者有计划的控制适当条件下对事物加以观察及发现,其得出结果的客观*较之更加容易。

而法学客观*的追求即使是在有计划的控制条件下观察也很难做到客观公正*且其中经常涉及人的价值判断的问题双察结果与观察对象之间易互相干扰滩以像“自然科学”一样做到绝对的客观*。因此,日本学者加藤新平在《法哲学概论》中提出了“法学学问之公器”的方法以达到一种“相对客观*”的追求,即“间主观*”的方法。也就是说主观与主观之间措助某一统一“标准”沟通,以达到主体间认识的一致*。法律人在追求某一法律问题的客观*时,除了说明自己的“主张”之外还应该附上“合理的理由”作为说明,以使得他人更好的理解,从而对主张的是非对错曲直合理*问题得到公开讨论和批判。如此之方法可以避免个人态意、偏见、利害或爱憎与“主观恶*”相区分更易提高法学之客观*追求。因此,法学的方法就是通过逻辑分析的方法和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再加之“间主观*”的方法使能获得法学认识的客观*。

作为一名法律人,经历了“课堂灌输式”的法学理论学习,在准备司法考试过程中,又背诵大量的法律条文。但在面对具体案件时,有时候会一头雾水,从哪里入手就成了关键点。杨仁寿先生所著的《法学方法论》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高度和深度相结合,有助于从浩瀚无垠的法律条文中寻找到正确的规则,有助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抽取出关键事实,有助于从疑雾重重的诉辩中提炼出争议点,从而切实做到居中、公正裁判。

该书分为五个篇章,第一章以韩愈的三十九代孙自诉他人诬陷韩愈为引子,从立法资料、立法漏洞分析了该判例的缺陷,并运用法律解释的目的*解释方法重新反思了该案,最终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基本司法理念出发,分析了法律解释的重要*和可能*。第二章从三段论角度分析了法律适用的四个步骤。即认定事实、寻找相关之法律规范、以法律秩序为准进行归摄、获得法律效果,着重论述了通过法律解释明确法律规范内容的必要*和可行*,并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从逻辑分析和经验事实两个层面论证了法学认识的客观*。第三章主要论述了法国、德国等学者对法学认识的差异*,介绍了概念法学、法典万能主义、历史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的基本观点。第四章着重阐述了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按照逻辑递进的次序,逐一介绍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在上述解释方法仍不能解决个案的时候,进一步考虑运用社会学解释、价值补充、漏洞补充等方法来明确裁判的规则。第五章也就是最后一章,分析了法律的渊源,主要包括成文法、习惯法、法理、判例、学说。

此著作虽然很薄,但是所蕴含的知识量非常大。阅读过程中能够深深感受到杨先生高尚的人格品质,严谨的治学态度,专注司法工作的情怀,这值得我们一生学习。同时,通过阅读此书,我也深深感受到了自己对法学方法论理解的浅薄。在以后的工作中,将结合类型化案件的特征,思考杨先生所提出的法学方法论的价值、理念和思路,以此促进自身工作的进步。

第2篇: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一.关于学科研究的概述

1.学科分类及研究方法:

(1)人类对世界的认识和研究,就其对象来看分为两类:一是以人类世界为研究对象,如哲学,心理学,社会学;二是人类世界以外的客观世界为研究对象,如物理学、数学、天文学等自然科学。

(本人认为:在研究方法上,前者“重理”,后者“求真”。)

(2)在第一类中又可分为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

这两门科学存在以下不同:

a.研究对象上:社会科学以“整体的社会客体”为对象;

人文科学以“主体的个人”为对象

b.研究目标上:社会科学以研究社会发展规律为目标,围绕“是什么”来进行;

人文科学以体现“应当是什么”为价值取向,重在找寻人生意义;

c.方法-论上:社会科学采取整体主义方法-论的立场,分析社会中的人及其相互关系,重在描述

人文科学采取个人主义方法-论的姿态,以“*个人”为分析基点,重在理解。

2.对法学的属*界定:属于社会科学还是人文科学?

这是一个存在争论的问题,也是法学各个流派争论的根源。如社会法学派持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的观点;自然法学派则持法学属于人文科学的观点。

本人认为,法学兼有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特点,如刑法,即要从个人主义方法-论的立场探讨对犯罪行为人的惩罚和改造机制,又要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探讨对社会的调控机能。这里可以以经济学上的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作比拟:持整体主义立场的法学类似宏观法学,持个人主义立场的法学类似微观法学。因此法学研究方法-论上既要有整体主义的方法-论,又要有个人主义的方法-论。

二.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

1.建构逻辑起点的条件:

a.逻辑起点必须包含向后发展的一切内在矛盾(前提*);

b.逻辑起点也是历史的起点,坚持逻辑与历史的统一(历史*)

c.逻辑起点应该是最常见的东西(普遍*)

2.法学研究以人的研究为逻辑起点

法学的研究是建立在对以下问题的回答基础上:人是自然的还是社会?人是理*的还是非理*的?人的本*是善还是恶?

a.如霍布斯法律学说建立的逻辑体系:(人的本*——自然权利——自然状态——社会契约——国家法律)

认为人的本*既有动物兽*的一面,也有人类理*的一面(善、恶兼有)——>这种本*会导致人们为逐利而相互争斗,但每个人都会按自己意愿的方式保全自己的权利,这种“自我保全”就是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在无国家之前的社会,将形成“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这样的“自然状态”,这种状态下是谈不上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发展,整个社会也是混沌无序的——>人们相互妥协,共同交出自己的权利,换得和平状态,这就是社会契约。——>因此必须设立一个能为人们共同接受的并具有强制履行社会契约的组织或机构,以束缚人们的野*、欲望、愤怒和其他激-情,这就是国家及其法律的诞生。

b.又如哈耶克的逻辑演算:(人的本*——自发秩序——自发规则——法律)

认为人的本*是无知的(有限理*)——>社会秩序是在人们交往中自发产生,而非人们设计的结果,这是一种自发秩序(本人注:这种所谓的自发秩序类似自组织)。即便是在拥有自由的地方,人们也被置于一个没有人控制,结果难以预测的过程,这就是风险。这种风险也是以无知为代价。——>人们在这种自发秩序中会形成一些规则,人们对这种规则的遵循,也不是理*的,而是一种下意识的“规则遵从”(本人注:类似经济学上的路径依赖)——>法律就是这种规则中的一种。

第3篇:读书笔记 | 《法学方法论》

初读本书,就觉此书过于理*,过于晦*的表达方式确实很容易让人产生想浅尝辄止的感觉。因此读此书并非是一件浏览识记,消极接受的轻松之事,而要[正襟危坐",心平气和地用心阅读,才能厘清大师晦*难懂的意思。

本次阅读因只浅涉第三章[法条的理论"的一、二、三节,故虽本人理解能力有限,仍能读完这部分内容。在第三章的一开始,作者就提出了对[法律命令说"的批评。对于法律命令说中机械地将法条规定为[不是课予特定人作为义务,就是课予其不作为义务"的说法,作者提出了关于权利转让等几个例子,有力地回击了这样一种显然不足以完全涵盖所有法条的说法。将法条视为一种命令,使它天生就具有向他人要求特定行为的*质,但是这样的说法显然无法将那些与自身行为而非他人行为有关的法条涵盖其中。

命令的目标在于服从,而在拉伦茨的法条规定说中,规定的目标是在于[视被规定者为规准而适用之"这是拉伦茨在对命令说提出异议时,对自己学说的解释。

然而,读到这里,我想暂时撇开作者的观点,来妄谈一下自己的浅见。如果从一种阶级观念较浓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法条,那么将法律视为一种命令似乎并无不妥之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只是统治阶级更好发挥统治作用的工具,此时的法律并无半点保护公民权利的意思。但在意识形态渐淡化,阶级观念渐减弱的当今,将法律视为命令确是与时代步伐格格不入。现代强调的自由、*等核心观念都将被这种被视为命令的法律戴上了沉重的镣铐。因此,我认为像法律命令这样的学说也只能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存在,尽管它对法学发展有贡献,但终将被历史大潮所抛弃。

了解法条理论的基本知识确实有助于我们对法条法律、法规整、法秩序的结构的总体把握。同时,这些理论作为上世纪先贤的成果对我们仍有巨大的借鉴作用,因此我们更应该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紧抓住时代的脉络,发展属于我们时代的法学新思想、新理论。

(文章来源于网络)

第4篇:《谷歌方法论》读书笔记

吴*不愧是吴*,我喜欢他不是没有道理的。时不时,他总是带给我惊喜。《谷歌方法论》的最近几集一经发布,圈里志同道合的朋友奔走相告,按说我是应该第一时间读的,但是无奈最近我又迷上鲍鹏山老师,他实在是可爱,实在不知道鲁达竟是如此动人*格。说多了,下次和各位分享水浒传。

言归正传,吴*博士这几集的主题是死循环和如何走出死循环。

吴*博士从计算机的递归理论延伸到到循环的概念,循环就是事物周而复始的运动或变化,或者反复连续的做某事。计算机递归理论也差不多如此,但递归是有结束条件的,遇到某种情况就结束,所以与一般意义上认识的循环不同。没有结束条件的循环就是死循环。这种循环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陷入死局,看不到希望和意义。

庄子说,吾生有涯。不应该将短短有限的生命浪费在死循环上。容易陷入死循环的事情很多,择偶、交友、就业,一不小心就会陷入其中。但,吴*博士认为家庭教育最容易陷入死循环。有多少父母将自己没有实现的目标加在孩子身上,年纪轻轻就将自己的余生目标设置在培养孩子上面,而孩子长大以后以相同的模式生活并要求自己的孩子。读到这些时,说实话我是惊了一身汗的。脑海里浮现出一幅几年前听王人平老师讲座时看到的图:一个小女孩缩在沙发一角,她的母亲站在她面前指着她大发雷霆,小女孩怯怯呆呆地望着面目可憎的母亲,女孩身后是不断长大的身影,身体一点点长大,腰背一点点伸直,最终怯怯的女孩成了面目可憎的妈妈!

我们很多人有了孩子之后太看中孩子的成长,有时候竟然到了忽视自己一切的地步:不知道规划自己的职业,不会花心思在自己的工作上,只会给孩子设置这样那样的目标让他们去实现。孩子年纪轻的时候在我们的指挥下也许可以做到一些成绩,但一旦实现了我们给他们设置的所谓目标,反而没有了方向,他们不知道考上名校是为了什么,可能只是父母希望,家庭荣耀,自己比别人强。

这样的孩子不知道教育的真正用途,也不知道幸福的真正含义。

当他们到了中年,又会放下自己的一切,将希望寄托在孩子身上,孩子又是如此,从此陷入死循环。

怎样走出死循环?

焦虑似乎是现代人的代名词,大事上焦虑,工作、房价、子女上学;小事焦虑,能不能选上好课、能不能调到好位置……焦虑无所不在。

自己首先尽量摆脱焦虑,其次不能让孩子继承到自己的焦虑。风物长宜放眼量。为什么会焦虑,原因是:对今天的事想得得不到,对明天的事想知不知道。

摆脱焦虑就要从这两点做起:想得得不到。第一,想的少一点。真的,别太不切实际,不可能完美。打开朋友圈,到处都是优秀的别人家的孩子,看看就得了,别当真,钢琴、奥数、围棋、乒乓球,不可能样样精通。正如孙子兵法说的,“无所不备,则无所不虚”,还是要坚持教育初心、保持定力,“你玩你的,我玩我的”。

第二,如果还是想得到,那就努力少犯错,提高成功率。多从成功的人那里学习,成功的人,成功的事。别老是对孩子嘟嘟囔囔,因为我们没那么成功,真的经验不足。昨天看到《三联周刊》采访李亚鹏对李嫣的教育问题,李亚鹏的一些教育理念我很赞成,李亚鹏说:“我在李嫣的年龄就是个傻子,窦靖童说,何止你,连我都是傻子。所以,让孩子自己去发展”的确如此,现在的孩子面临前所未有的好时代,太多成功的人和事会和他们相遇,我们能做的就是给他们提供尽可能多的机会,让他们自己去探索。

从人生的长河来看,每一次改变、每一次入学、中考,甚至高考,都没那么重要。学习应该是一个过程,是一种状态,而不是某个具体的目的。千万别太在意眼前的得失和成败,一定要把单个事件放到人生长河里来看,眼光要放长远。我第一次考研失利,极具戏剧*的失败让我几乎走到生命边缘,现在回想起来,只能说:太感谢那次失败。

一定得给自己和孩子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让他们尽早的学到学习的方法,不会以学习为苦。人生是不断超越的过程,超越自己,超越别人,不要比较,连我们自己都尚不知人生结局,更何况我们的孩子。

多了解孩子,努力给他们树立榜样。吴*老师在文稿中提到有的家长宁愿送孩子去昂贵的补习班也不愿自己去教。我们的确给孩子上了辅导班,但仍不妨碍我们了解孩子,和他们一起上课,一起评论老师的风格,一起消化学习的内容。让孩子去上辅导班,不是给你解脱的借口,更不是图省事的事,学习、教育不能是,是一种投资。不能只看重结果,不看中过程,不想费事最终没有好结果,学习、教育是生活必需品,不是你今天赶紧做了,就可以万事大吉,躺着睡觉的事,所以别想着走捷径,别那么着急。

如果不着急,如果不那么看中眼前利益,如果没有心理,必然会放慢脚步、节奏,把时间、精力、金钱放在自己喜欢的事情,放在孩子真正喜欢的事情上,这些事情也许从眼前看没什么用,但却是对孩子的一生有好处。大多数的我们是知道怎样是好的陪伴、好的教育,只是着急,不肯花时间、精力去做,如果想开了,花时间和孩子慢慢吃一顿饭,做一个游戏,读一本书,彼此增加了解、增长见识,不是很好吗?

以上是自己的一点感想,和各位共勉。

第5篇:关于读书笔记的方法论

一、工具:标签贴、即时贴

看书时必须要准备好标签贴(也即窄条的即时贴)和即时贴。

读书有看到需要做笔记之处,如果当时不方便作笔记,也可能是没带电脑和笔记本,也可能是当时需要快速通览全书,就在该页贴上标签贴。等到一本书看完,标签贴鲜明地表示出多少处需要再看,并撰写读书笔记,不仅一目了解,而且很有成就感。这本书的精华已尽在掌握,心中充满喜悦。

即时贴要随身带着,在不方便用电脑的时候,可以把在听讲座、参加会议、看书时的重要内容记录下来,更重要的是,记录下自己的思想火花。然后当天晚上整理或一星期一整理。

二、软件:word、noteexpress、mindmanager

读书笔记最常用的有三个软件:

1、mindmanger:听课、参加会议时用来作记录非常好。读书时需要精读或需要快速了解全书结构时,用mindmanager软件编制读书笔记效果非常好,能够快速达到把书读薄的效果。

2、word:摘录书中内容,并撰写评注。可采用批注形式,也可撰写自己的评论后加*块以估出显示。有时候还需要对大量材料进行对照整理,如列表等,这都需要用word。

3、noteexpress。在网上查文献的时候,要养成把文献索引输入到noteexpress的习惯,这便于给自己建立快速索引的文献库,同时也很方便制作论文的参考文献

4、excel。偶而在制作作者年表的时候会用到excel软件,如编制马克思年表时、卡尔纳普思想年表时用过。

三、用好图书馆和数据库:

看书之前的选书工作至关重要,轻信一些推荐,有可能会浪费很多时间在不重要的书籍上。一定要到图书馆去选书,通过对关联书籍的对比,选出该领域内最值得看的书。在图书馆选书往往会有惊喜产生。对书中的前言和参考文献进行分析,能够比较快地找到该领域内比较权威的作者和书籍,这会大大节约我们的阅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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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书籍没有期刊文章的内容新,但内容比较全,对一个领域刚刚开始学习研究时,一定要先看书,尽快了解这个领域的概貌,然后再看前沿文章,如果这个顺序倒过来的话,有可能错失本领域内一些重要的信息,过了好久才知道,造成不良后果,轻则浪费时间,严重的时候会闹笑话。

对一个领域进行学习研究时,要特别注意利用好数据库,首先是中文数据库。查找资料时不能过份拘泥于某一两个关键词。要善于对关键词进行转换和联想。

最常用的方法有:

1.根据你要解决的问题来联想关键词,而不是死抠某个学术名词作关键词;

2.阅读某些重要的文章的摘要,以发现有关联的其他关键词

3.通过通过文献综述查行业大腕,再去搜这些作者的文章,又可能发现新的线

索。

4.通过参考文献了解其他关键文章、关键词、人物乃至研究方法,进而发掘其

他搜索方式

5.查资料时注意学科间的交叉互动,尤其要注意作者提到其他学科领域的方法,

一定要追踪一下。

注:此文是2010年何继江在博士生资格考试中提交的一份学习总结

做笔记的方法

不动笔不读书,如何动笔呢?

按照读书的精读和泛读的程度不同,做笔记的方法也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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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读、跳读和精读

读书,是增长知识、提高修养的一种重要途径,对学生来说,更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学习活动。尤其是作为研究生的我们,更应该把书本这一知识和信息的重要载体好好地加以利用,养成并坚持勤于读书的良好习惯。

研究生日常接触到的书有很多种类,最主要的有三类:学科教材、学术专著及学术期刊。阅读这三类书所期望达到的目的是有所区别的,在阅读的过程中应当加以明确。具体来说,读学科教材,重要的是掌握该学科的基本框架和基础知识;读学术专著,重要的是获取对该领域重要理论的深层掌握,最好能够根据兴趣或实际需要,对某些关键的问题进行深入思考;读学术期刊,往往是从自身研究兴趣或工作需要出发,获取对该领域理论及实践前沿动态的及时了解,对于与自身兴趣或工作相关*较高的文献,还需要深入地学习研究。

由于读不同的书有不同目的,加之时间精力有限,我们读书时不可能也不必要对所有的书都投入同样的精力,而应该根据阅读目的采取相应的阅读方法。一般来说,阅读方法有泛读、跳读和精读三种。

泛读,是快速阅读以求掌握书本大致内容的阅读方法。对那些并非十分重要的书本,大多进行泛读。泛读重在整体地领会书本的内容大意,阅读时应快速并集中精力,了解书本的大概思路。泛读同时也可作为精读前的铺垫,有助于精读时对重点的聚焦。

跳读,是通过书本快速获取特殊信息的阅读方法。跳读时应当明确目的,把握好书文的脉络,充分利用关键词,迅速地捕捉所需的信息。在时间通常很有限的实际研究工作中,跳读是快速发现线索、以便局部地深入研读的重要而常用的方法。

精读,是详细阅读以求系统掌握、深入理解的阅读方法。对那些涉及重要理论、思路、方法的书本,尤其需要进行精读。精读时应该深度理解文意并关注重要细节,还应善于质疑、勤于思考,在将书本内容精髓消化吸收的同时,通过质疑和思考发掘有研究空间、研究价值的切入点。因此,精读在研究生的阅读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科技合作中知识产权管理状况调查”课题的开展过程中,阅读书籍文献是研究工作的基础。我们对这几本相关书籍的初步阅读过程,充分地体现了

第6篇:《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范文

上一款,我们共同阅读了指示参照*的法条,这一款所要讲的“作为指示参照的法定拟制”和其共同作为立法技术上避免繁琐的手段而存在。

法学上的拟制,是指,在明知(一定要是明知)两种构成要件t1和t2存在不同的前提下,有意地等同视之。这不就是指鹿为马么,嘿嘿,还真就是指鹿为马,赵高在明知那个动物是鹿的情况下,还把它说成是马,这就是在明知有不同的情况下还等同视之。

法律通过“t2系t1的一种事例”这类的语句来实现拟制。但是法律作此类的“陈述”,并非在于陈述“t2是t1的属概念”这样一个事实,而是在于通过“将t2视为t1的事例”的方式,来实现将t1的法律效果适用于t2的目的。拟制只是手段,适用同样的法律效果才是目的。这和我们前面所学习的指示参照*的法条所实现的功能并无二致。

于此,我们所要讨论的便不是t2究竟是不是t1的事例或者说“t2是t1的一个事例”的真实*如何,而是在于讨论t2适用t1的法律效果是否具有正当*。接着用指鹿为马的例子,如果赵高当时是在说“马是喜欢吃草的”,而他把鹿说成马是为了强调鹿也是吃草这个特点的话,我们便不需要去核实“鹿到底是不是马”,而是要去衡量“鹿是不是应该吃草”。

立法者为什么不采取指示参照这种较为明白的方法,非得采用拟制的形式呢:

第一,通过将现有的案件事实视为原有的法条的构成要件,可以使得法律在形式上保持不变,体现法律的形式稳定*;

第二,在法律发展的早期,尤其是在面对背负盛名的法典时,立法者总是怯于对既存的法律进行修改;

第三,在立法者对于“t2在事实上是否确系t1的事例”尚有疑义,但认为应当赋予相同法律效果时,拟制便是一种较为稳妥的手段。

当然,法律可以通过将t2视为t1的事例来达到指示参照之目的。比如,合同法第45条第3句前半句:“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此时,立法者基于诚实信用的考量以及附条件合同这一制度的目的,明知条件尚未成就,也将其拟制为条件已经成就,赋予其条件已经成就的法律后果——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立法者也可以在“t2实际上就是t1的事例”的情况下,通过“将t2视为并非t1的事例”的方式,达到其不将t1的法律效果适用于t2的立法目的,这便是一种隐藏的限制。比如,合同法第45条第3句后半句:“不正当地促进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所以,法定拟制,从其本质上来讲,其仅仅是一种表达工具。其既可以实现指示参照的作用,也可以用来做限制或者说明。拟制所要表达的意义,则需要结合法条的脉络体系以及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方能知晓。

比如,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拟制这种工具,通常依然以指示参照的功能体现在立法技术中。基于其将不同的事物通过“视为”的方式赋予相同的法律效果,那么,便面临着这种一种风险:忽略了t1和t2之间在事实上的不同之处,将应当局限于部分要件的等同平视,扩张到t1和t2的全部,即将不应等同平视的部分也赋予了相同的法律效果。

假如立法者不想接受自己所规定的等同平视扩张到事物全部的这样一种结果(公平原则要求:同等事物同等对待,不同事物要合乎其本质的差别对待),那么,在采用法定拟制这种立法技术的时候,则得依据拟制之时所基于的法律目的进行限缩行的解释。